昨日,有媒体报道,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明确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明确了上市公司实施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两种激励方式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通知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而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同时,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被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在中登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 (指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获得该部分股份支付的资金额,所得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通知要求,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中登公司进行股票登记,并经上市公司公示后15日内,将本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协议书、授权通知书、股票登记日期及当日收盘价、禁售期限和股权激励人员名单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据了解,今年1月税务总局曾发通知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通过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两种方式激励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次再发通知主要是对该两种激励方式的缴税方法作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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