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不应止于发电全额收购
■刘纯银
现在《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正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该草案的一项重要修改是,拟确立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中国《可再生能源法》自2005年审议通过后,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各种可再生能源产业迅猛发展,现行可再生能源法规定了全额收购制度,但难以落实。
《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最突出的两点是:实施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强化了有关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的责任和义务;通过规划使得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进一步合理布局,既支持大规模发展,又尽可能避免一哄而上。但笔者认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健康发展不应止于保障发电全额收购上。
为什么这样说呢?最明显的一例子就是,尽管《可再生能源法》已将小水电界定为可再生能源,实行与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类似的政策扶持措施,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2006年12月1日《经济参考报》报道(此时《可再生能源法》已实施近两年):不少地方尚没有对小水电发展做出支持性的规定,尤其是在上网权、发电量方面缺乏具体配套政策和操作性,一些地方部门甚至“限、压、争、挤”小水电,上网价过低,小水电难以生存。时至今日,这种现象有些地方仍然存在,如笔者所在的安徽省,属于可再生能源的小水电上网电价居然还低于国家明令关停的小火电上网电价(小水电上网电价为0.30元/千瓦时,而小火电为0.32元/千瓦时)。
投资开发小水电虽然能加快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的步伐,有利于改善地方生态环境但是当前盲目投资小水电的现象应该引起警惕,特别是去中西部投资小水电项目更应谨慎。因为民间资本在与五大发电集团公司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尽管现在政府为了吸引投资承诺了很多优惠条件,可发出来的电送不出去的现象在一些地区还很普遍,即使送出去,价格上也没有优势。
因此,笔者建议:调整能源结构,推进我国节能减排工作,应多措并举,特别在《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上要有前瞻性,要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也就是说,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不应止于保障发电全额收购上,还要保障其价格不低于非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同时在电费结算、调度交易、信息公开、公平接入、辅助服务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要把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措施,特别是在当前扩大内需当中,除要把一部分资金用到低碳经济上,各级政府应进一步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落实相关政策,如适时开征环境税,不断完善促进风电、太阳能、小水电等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价格和财税政策,为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让小火电等不清洁能源自然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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