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
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
林地与耕地一样,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把林地的使用权交给农民,让农民依法享有对林木的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林改实践证明,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让林农获得充分的经营自主权,能够极大地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使林业生产关系适应林业生产力的发展,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要“按户承包、按人均山”。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国家把集体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和林木的所有权作为财产交给农民,是集体财产产权的初始分配。对于集体林地林木的初始产权,要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平等地分配。因此,集体经济组织将林地林木发包给农户承包经营时,要依法按照每户所有成员的人数来确定承包份额,切实做到“按户承包、按人均山”,要突出一个“均”字,确保“人人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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