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欣)为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昨天向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发文,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根据昨天发布的实施细则修订稿,在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总额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东通过深交所证券交易系统出售限售股份,每累计达到该公司股份总额的1%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
同时,股东通过深交所证券交易系统出售限售股份导致其与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每减少5%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作出书面报告,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上市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至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后两日内,应当停止出售公司股份。
在限售股份出售情况尚未依法披露前,有关信息已在公共媒体上传播或者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相关股东进行查询,相关股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上市公司和相关股东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过程中违反规定的,深交所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约见谈话、书面警示、限制交易等自律监管措施,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记入中小企业板诚信档案,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上市公司还要求在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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