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转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只适用于流通后进入的个人投资者,而不包括大小非自然人股东。大小非自然人股东减持所获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所得,因而必需缴税。
秋风将席卷落叶之时,国税总局对大小非减持偷税漏税的稽查正在步步升温。
昨日,有消息称国税总局已将大小非减持的机构股东名单下放给各地国税局,名单的提供者正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同时,有消息人士向《证券日报》透露,国税总局正在关注大小非减持的自然人股东,其中就包括一些和黄光裕一样赫赫有名的人物。但对此消息,本报未获国税总局方面证实。
同时,另有消息提供人士披露,在对大小非减持偷漏税的稽查中,国税总局将会和司法机关进行紧密协作。中国政法大学一位教授也由此指出,按照惯例,配合国税总局查案的一般应该是公安部经济犯罪侦察局。
上半年税收完成不理想 据称,全国的税收系统正在进行一场税收征管的攻坚战。近期国税总局也是多次发文,要求严格税收征管,将交通补贴、年终奖、股权转让所得等项目全部纳入个税征收范畴。
一位接近财政部的人士透露,税务部门如此强调征管,关键在于赤字压力下,财政部上调了财政收入目标,令税务部门难度加大。
南方一家财经媒体指出,由于目前财政支出的速度明显高于财政收入增长,全年财政赤字超出9500亿元可能已经成为定局。“现在的关键是,是否赤字超过全年占GDP3%的目标,预计9、10月份会有分晓。”中央财政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讲道。
经国税总局人士核实,2009年全年税收目标是62491亿元,预计增速为8%(包含税务系统和海关系统税收之和)。
而根据近日财政部公布的数据,1-8月,国内增值税同比下降3.4%,营业税同比增长10.8%,企业所得税同比下降2.9%。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也感到压力很大,因此分别对大企业的税收监管、地方税收监管,以及分类别、分地区下文,提出了强化监管的措施。9月4日,国税总局下发《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提出对企业所得、个人所得、营业税、印花税等,要有新的强化监管和征收措施。
早在2009年3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指引,深圳率先对发生减持的“大小非”进行稽查。据悉,初期稽查的十家公司中,便有九家存在少报或瞒报税收的行为,涉及应纳税款高达2亿多元。
加大对大小非减持纳税稽征力度
除了深圳以外,北京地税从9月起也开始大规模排查上市公司“大小非”中的相关税收问题,称已经有147家“京籍”上市公司列入税务部门稽查名单。
从9月初至昨日,两市共有54家公司公布了减持公告,股东累计抛售4.67亿股,套现金额高达40.76亿元。
那么,如果对“大小非”征税的话,将会给国家税收带来多少收入呢?
根据Wind数据,从2006年6月19日
三一重工拉开股改限售股解禁上市序幕以来,截至今年9月10日,两市已有2597.22亿股股改限售股解禁;大小非累计减持股份已达到159.59亿股,套现金额约为1941.24亿元,其中有32.09亿股是通过大宗交易平台减持。
如果按照北京市税务局的说法,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而企业是25%的企业所得税。假若统一按照20%征收,那么大小非套现1941.24亿元就该起码缴纳388.248亿元。这占到了2009年全年税收目标62491亿元的0.62%。
由此看来,对“大小非”征税确实是必要的。
大小非自然人股东
减持缴税是必然
对于机构投资者转让股权收入应该适用的税收政策,业界并无争议。然而,对于“大小非”中的个人投资者所适用的税收政策,业界争议颇多。
因为,根据财政部与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及《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国家对个人进行股票交易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文件中仅用了“股票转让所得”或“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等较为模糊的说法,并未说明上述优惠政策具体适用于通过哪类渠道取得的股票。
据业内人士称,针对个人转让股权所取得收入,个人所得税全凭纳税人自行申报,并不像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一样,存在代扣代缴义务人。因此个人投资者对这方面的税收申报一向并不积极。
但北京市税务咨询热线的工作人员表示,自然人股东将在公司上市前取得的股权在公司上市后进行转让的,必须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一位税务专家也对《证券日报》表示,股票转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只适用于流通后进入的个人投资者,而不包括大小非自然人股东。这位专家特别提到,大小非自然人股东减持所获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所得,因而必需缴税。这位专家呼吁国家税务总局尽快向在小非自然人股东减持征税。《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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