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
中国治理商业贿赂的力度在不断加大。围绕着打击和预防商业贿赂犯罪,最近有两件事情值得关注:一是最高检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工作规定本月起有了变化,取消原来录入和查询范围的限制,由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政府采购等五个领域扩大到所有领域;二是最高检部署着力打击工程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坚决惩治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
这两件事情各有重点,但核心都是围绕着商业贿赂问题展开。行贿犯罪档案,即是“行贿黑名单”的正式名称。“行贿黑名单”范围延伸至所有领域,意味着将对防控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发挥更积极的警示和威慑效应,这是力求信息透明的一个举措。同时,最高检针对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加大打击力度,则是突出重点,剑指此类犯罪最高发的地带。
回过头来看,中国大面积治理商业贿赂犯罪,始于2006年。3年来,无论是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认识,还是在组织结构、制度安排等方面的建设上,都有了不小的进步。应当肯定,中国反商业贿赂的渐进之路是有成效的,惩处力度在不断加大,这一点,有目共睹。
当然,也应该看到,当前反商业贿赂的形势依然严峻。来自最高检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46名厅级官员因商业贿赂落马,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办商业贿赂案件高达6277件、6842人。社会上某些人仍然有意无意地将商业贿赂视为潜规则。殊不知,商业贿赂犯罪的高发,必然滋生腐败,导致相关官员中箭落马。在这样的背景下,反商业贿赂需要有“亮剑”,并起到“一剑封喉”之效。而上述两个做法,正有“亮剑”的意味与色彩。
从完善“行贿黑名单”的角度看,查询领域在已有经验基础上大范围铺开,确实大大超出了“行贿黑名单”制度始创者当初的设想。7年前,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首创“行贿黑名单”,即是在建筑行业开展行贿档案查询。而这个举措,迅速为许多司法界人士认可,也很快得到了推广。
这里的“行贿黑名单”,是指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犯有行贿罪的个人和单位建立犯罪档案,以便有关部门或单位查询。该查询系统既可作为行政审批、招标投标、资金拨付、组织人事、行政执法、司法处罚等的必经程序,也使检察机关借助于此定期分析贿赂犯罪的态势,加强犯罪预警。
显然,“行贿黑名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体现出既重视惩罚受贿主体,又愈加重视惩戒行贿主体的现代法治理念。“行贿黑名单”给潜在的行贿主体敲响了警钟——行贿的后果不仅会有一时的法律惩罚,还会进入“黑名单”,影响更为长远。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范围的扩大,是完善“行贿黑名单”制度的必要之举,使得相关信息更为透明,也成为加强反商业贿赂的利器之一。
同时,最高检部署打击工程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诚为反商业贿赂抓重点的做法。从过往经验可知,工程建设领域是腐败高发地带,也是商业贿赂犯罪的高发地带。“行贿黑名单”的首批查询范围,排在第一位的就是工程建设领域。而据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统计,今年上半年商业贿赂金额超9亿,其中四成商业贿赂案就牵涉城镇建设领域。过去两年间,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同样居高不下。本报近日即有报道称,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在所有商业贿赂犯罪立案总数中占去几乎一半。2007年、2008年两年间,共立案查办9374件、10043人,分别占查办商业贿赂犯罪立案总数的45.3%和44.5%。
必须看到,在中国力保经济增长的关键阶段里,在工程建设领域有大量项目上马,这其中潜藏着可能的商业贿赂空间与滋生腐败的温床。不必讳言,有些项目的上马显得仓促,没能投入更多时间更多精力去做决策,且决策过程也未必做到了公开与透明。在这样的形势下,最高检决定着力打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又多了一层现实意义。
无疑,突出重点将是未来一段时间里反商业贿赂必要的手段。在着力打击包括建设领域等“重灾区”的同时,又要通过查办大案要案为抓手,求得打击重中之重的效应,摧毁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要土壤。如此,反商业贿赂通过对金额巨大的案件的办理,特别是窝案串案的打击,必将助益于整个反腐败斗争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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