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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经适房限价房 公积金做首付无须开发商“批准”

2009年09月22日09:01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刘宇鑫
  本报讯关于公积金做政策房首付执行难的问题得到了有关部门的妥善处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昨天发布了《关于调整购买政策性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了4月份下发的提取办法中“提取人需提供开发商开具的加盖公章的购买政策性住房证明”的规定,从而有效提高了这项惠民措施的可操作性。


  从今年4月份开始,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的北京公积金缴存人可以享受到提取公积金支付房款首付的政策。这一政策实施5个月以来,能够享受到这一政策、在购房前顺利提取出公积金的市民非常少,主要原因是政策房开发商不愿配合购房人开具购房证明。

  “实际操作中,持有《选房确认单》的缴存人都会进而购买政策房,已经具备了提取公积金做首付的基本条件,公积金中心因此简化了提取流程。”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闻发言人李持缨解释,按照调整后的规定,市民今后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做首付业务只需提供以下材料:政策房《选房确认单》、所在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公积金卡或储蓄账号以及身份证。

  市民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其公积金账户内最低应保留10元。再次申请提取公积金时,需持购房发票、购房合同或借款合同,按照房价款总额扣除夫妻双方已提取额重新确定提取限额。
(责任编辑: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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