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报消息多家创业板企业IPO申请已获有条件通过,创业板开市在即。因为退市制度等方面有创新,国人对创业板寄予了厚望,而推动创业板在发行审核体制等方面进一步深化改革、推动主板在体制机制创新方面快速跟进,或许更让人期待。
笔者对此有三点想法。
第一,创业板主要服务于创业企业,即使推出创业板,我国资本市场的大头仍将是服务于成熟企业的主板市场(包括中小板)。只有主板市场搞好了,市场环境改善了,才能为中国经济作出更大贡献;如果主板市场环境没有根本改观,指望创业板能独善其身也可能是苛求。
从这样的角度来看,笔者想说的是,主板为何就不能借用创业板退市规则和退市方式呢?如果是因为主板现有利益格局难以撼动,退市制度难以严格,那最起码不应从政策和制度上去鼓励壳公司重组,若在主板市场也能启动快速退市程序以缩短退市时间,股民自然就会感受到股市风险,也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缺失的毛病。
第二,创业板证券发行更需推行注册制。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现在,创业板上市企业行政审核把关的现实,却可能让投资者由此认为创业板上市企业质量肯定不错,因而忽视市场内在风险。比如南京磐能电力和上海同济同捷两家企业申请创业板上市被否,有的媒体就据此忽悠创业板企业均为细分行业隐形冠军,尚未上市舆论就先暴炒,不是为将来创业板泡沫暴起暴消埋下隐患么?
美国也曾奉行“监管机构评审为本”的许可审核制度,但在1929年股灾后,罗斯福总统在1933年3月29日的立法演讲中提出:“联邦政府当然不能够也不应采取任何行动,可能引致人们认为联邦政府认同或保证有关的新发行证券稳健可靠,或其价值将可维持,或其所代表资产将能够赚取利润。然而,我们有责任坚决要求所有在美国州际商业环境发售的新证券,均向投资公众提供广泛且全面资料,不得隐瞒任何关乎该次发行的重要信息。”美国1933年通过的《证券法》曾被看作“证券真相法”,因为它标志着美国资本市场监管模式由许可制转向了注册制,由此证监机构在对证券发行人的审核过程中,不对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发展前景和证券价值作实质性判断。如果发行人信息披露到位,能对有关问题提供解释,一般都会同意注册生效,极少拒绝发行人的注册申请。 (来源:新华网综合)
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