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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事故“快处”新规出台

2009年09月25日15:54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本报讯 (记者 潘高峰特约通讯员孙国富)为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减少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的影响,鼓励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由上海市公安局和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共同制定的《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实行,原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理赔中心扩容覆盖郊区县

  据了解,凡在本市境内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机动车之间碰撞的交通事故(含非道路交通事故)均适用该《办法》。于此同时,提供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的事故车辆核损、保险理赔、事故定责等“一站式”服务的“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也将由原来的13家再次扩容至20家,基本覆盖本市郊区县。

  定损双方须到同一“中心”

  《办法》相比较《暂行办法》扩大了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的使用范围,同时规定了自行协商处理的事故,其财产损失的核定必须在“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内进行,此外还将统一使用新款的“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

  按照《办法》,发生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先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方,以防交通堵塞或二次事故发生。在撤离现场前,应做好证据固定工作,有摄像功能手机的,应先将现场全景、车辆号牌和碰撞损坏部位进行拍摄记录,或将车轮定位;撤离后,在不影响交通的地方,互验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证,并互相拨打对方所留联系电话印证是否正确,确认无异议的,按要求填写《协议书》,确定责任并签名。当事人填完《协议书》后,在向保险公司报案取得报案号后,可选择到就近的“中心”进行财产损失核定及办理保险理赔手续,但事故双方必须到同一“中心”处理,并尽可能亲自办理,千万勿贪图方便,将自己的身份证、驾驶证和事故车辆交由或委托汽车修理厂办理,以防受骗或利益受损。

  将处罚不“快撤”车辆

  警方提醒,机动车发生物损交通事故,车辆能够安全移动并符合自撤现场规定的,当事人如果坚持不撤离现场的,执勤民警将责令其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将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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