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了一则《关于集约用地的通知》,针对开发商首次明确规定了相对严格的“闲置”费用标准,并指出将会很快对“闲置”土地征收增值地价。专家预计,这一方面会削弱开发商拿地的冲动,同时还会促使开发商加快建设进度。
8月底,中原地产研究中心公布了“57% 的土地被闲置”的调查数据。自此之后,国土部等相关机构发出了“非政府原因造成商品房用地闲置的将严惩不贷”的“狠话”。而国务院制定的《关于集约用地的通知》也是旨在通过量化细则来解决这一问题。对此,公众自然充满着期待——闲置大量土地一直以来是高房价的重要推动因素,如果土地闲置现象得到缓解,房价也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下跌。
可是,在期待之余,笔者还有这样的担心:关于土地闲置的处理办法此前并非法律空白,不仅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中有明确规定“两年不开发的土地应该被政府无偿收回”,在2004年国土部清理逾期不开发土地的“8·31 大限”中和2005年的七部委会议中,也是多次重审“无偿征回”这一概念。但是,国家机构的三令五审好像并没有解决土地闲置问题。不仅如此,“圈地热”和“新地王运动”反而愈演愈烈。可以看到,解决土地问题缺的不在于法律法规的颁布和相关部门的决心态度,而在于相关部门能否做到刚性执行和地方政府的“有所作为”。换句话说,我们缺的只是严格的执行力。
温家宝总理曾在200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里,前所未有地提到了一个“政府执行力”的概念。在土地闲置问题的处理上,这恰恰是土地及房管部门最缺的。这样的命题同样摆在对《关于集约用地的通知》的落实问题的。如果地方政府对此《通知》视若不见、置若罔闻,土地部门能否进行刚性的执法,进而打破官商之间的利益链条,将直接左右着土地闲置问题能否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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