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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沪交易所部署三季报披露 须10月31日前完成

2009年09月30日09:52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资本证券网-证券日报 作者:包兴安

  深沪交易所部署三季报披露 须10月31日前完成

  要求详细披露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别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 本报记者 包兴安

  深沪交易所29日分别发布《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对上市公司2009年三季报的披露工作作出部署。

  沪深交易所表示,上市公司应在2009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2009年10月新上市的公司,在招股意向书、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9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资料的,也应于2009年10月31日前披露本次季报。

  为避免季报披露时间过于集中,根据均衡披露原则,上证所原则上每日安排不超过120家公司披露中报,深交所则将统筹安排季报的披露顺序。

  通知规定,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09年10月31日前披露本次季报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未能如期披露本次季报的原因及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交易所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通知强调,上市公司应当预先和交易所预约本次季报的披露时间。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确定新的披露时间,经同意后方可变更。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通知要求,公司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与上年度期末或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变动幅度超过30%的,应在季报中说明情况及主要原因。

  上证所通知规定,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季报的“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部分中详细披露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别承诺及其履行情况,相关特别承诺在前一次定期报告前已履行完毕且公司已在前期定期报告中做出充分披露的,无须再进行说明。有关股东提出稳定股价措施的,应在该部分披露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情况。

  深交所通知规定,公司应在季报增加披露以下内容:公司是否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报告期内提出或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

  深交所还同时发布了《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公司在季报披露前预计2009年前三季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负值、与上年同期相比大幅变动或实现扭亏为盈但未进行业绩预告,或者预计2009年前三季度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差异,应按规定在2009年10月15日前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同时公司应在季报中对2009年度的经营业绩进行预计,说明2009年度净利润可能为负值、实现扭亏为盈或净利润与上年相比的增减变动等情况。

(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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