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0月4日电商务部4日发布公告,称近期收到美国辉瑞公司拟收购美国惠氏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商务部经审查决定对此项申报附加限制性条件予以批准。
据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如果相关经营者在中国市场上销售额达到一定标准,即适用于中国反垄断法。
商务部发布公告称,今年6月9日,商务部收到美国辉瑞公司收购惠氏公司经营者集中申报申请,根据相关法规,商务部对该案实施初步审查,商务部发现此项集中在动物保健品领域存在限制或排除竞争问题,初步审查期满前,决定对该案实施进一步审查,该阶段审查工作截止日为今年10月13日。
针对审查中发现的个别产品存在的限制或排除竞争问题,商务部与申报方进行了充分磋商,并就消除不利竞争影响的解决方案达成共识。
据了解,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市场,交易双方存在如下重合产品:一是人类药品,具体包括J1C(广谱青霉素)和N6A(抗抑郁和情绪稳定剂);二是动物保健产品,具体包括猪支原体肺炎疫苗、猪伪狂犬病疫苗以及犬用联苗。同时,辉瑞和惠氏合并后市场竞争结构发生实质性改变,将产生限制或排除竞争的效果。
为此,商务部决定附条件批准此项集中,要求辉瑞公司履行七项义务,包括剥离在中国境内(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辉瑞旗下品牌为瑞倍适(Respisure)及瑞倍适-旺(RespisureOne)的猪支原体肺炎疫苗业务;辉瑞公司必须在商务部批准此项集中后六个月内通过受托人为被剥离业务找到购买人并与之签订买卖协议等。
据媒体报道,辉瑞对惠氏涉及金额高达680亿美元的收购,是全球制药行业10年来最大的并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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