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13日电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通知指出,属于地方定价或市场调节价范围的药品,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零售指导价格。
通知称,公布的药品价格为按通用名称制定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基本药物,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布的价格。
通知指出,各地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增补的药品,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的,暂按国家现行规定零售指导价格执行。属于地方定价或市场调节价范围的,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零售指导价格。
通知称,标注执行临时价格的药品,零售指导价格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结束后,发改委将重新核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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