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现受让方资格条件“量身订制”
专家建议对重大出让项目由国资管理部门自己把关
本报记者 王刘芳
上个月,某国有企业挂牌转让其参股的一家著名的IT公司股权。在北交所的挂牌项目登记表上,这家企业为意向受让方罗列了一大堆细致而苛刻的条件——
注册成立时间满20周年,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40亿元,资产总额不低于350亿元,净资产不低于100亿元;经审计的2006年度、2007年度和200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净利润平均为人民币8亿元以上;主营业务范围应包括金融、能源和房地产三个领域,截止到2008年底,在上述三个领域的直接投资额平均值不低于20亿元,且至少在一个领域须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必须是百分之百的中资企业……
看到这里,很多人会有这样的直觉:这家企业其实早就找好了“意向受让方”。
国资委:条件不得有明确指向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时,有设定“受让方资格条件”的权力。今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出台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中,明确表示 “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规则”同时要求,受让方资格条件“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但哪些设定具有明确指向性,不利于公平竞争,“规则”并没有明确。因而,在产权机构的信息发布栏,经常可以看到一些疑似出格的条件限制。除了上述公司外,在北交所的挂牌信息上,还有一家公司在转让其旗下的一处矿山项目时,表示“不接受联合体的受让”,且要求受让方同时受让其挂牌的另外两个项目;而某房地产企业在转让其100%股权时,要求“意向受让方在北京地区房地产开发规模应在100万平方米以上(以建设工程开工证核准的建筑面积为准),在北京地区的商业地产(不包括住宅配套)开发规模应在15万平方米以上(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地上建筑面积为准)”……
一家企业在产权转让时,对意向受让方的设限是否合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把把关的责任交给了产权交易机构,但产权交易机构作为第三方,是很难对出让方的不合理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和强力约束的。
专家:为降成本必要设限不可少
产权界专家、北京大学教授曹和平表示,国企产权交易有必要设限,一来可以将一些不具备资质的买家剔除出去,减少交易成本;二来有些国企产权交易,实际上是国企为压缩管理层级而进行的内部转让,本身就不希望让别人参与竞争。但他同时表示,国企在产权交易时对意向买家不能进行不必要的设限,否则就不利于征集更多意向受让方、确保产权以最高价成交。他建议对一些重大出让项目,由国资管理部门自身对“受让方资格条件”进行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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