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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改证券登记结算办法 合伙企业将可开户

2009年10月14日10:30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人民网

  新华网北京10月13日电(记者赵晓辉、陶俊洁)中国证监会13日发布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包括创投在内的合伙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将可以开设证券账户。这解决了此前拥有合伙企业股东的公司上市的障碍,并为含有创投股东的创业板公司上市铺平了道路。

  根据征求意见稿,《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增加一款,将所涉及的投资者界定为“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及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此前,管理办法只规定自然人和公司法人可以开设证券账户,而合伙企业等属于两者之外的组织形式,缺乏开户依据。

  这一修改表明合伙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企业等都将可以设立证券账户,从账户开设层面为拥有合伙企业及中外合资企业作为股东的公司在A股上市开启了大门。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说,创业板的推出和私募基金的发展是此次修改的触发因素,但应市场发展变化完善规章制度是根本。

  据介绍,随着合伙企业法的修订、《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合伙企业及其他一些组织形式的企业开立证券账户的需求日益强烈,但其目前开户却缺少直接和明确的依据,有此类企业作为股东的公司上市遇到一定的障碍。为此,《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目的是解决这些组织形式开户的依据问题。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接下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配套制定账户开立方面的相关规则,明确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开户需要提交的材料和办理程序等具体要求。

  这位负责人说,合伙制企业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形式开户之后,资本市场将面临新的情况,比如有限合伙制需要内部界定,合伙人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针对这一问题,证监会做出了相应的监管安排,包括要求此类企业开户提供更多的资料等。

  此外,《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原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法履行职责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增加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金融期货与股票现货市场密切相关,需要信息共享。上述修改只是金融期货交易所筹备工作的内容之一,并不意味着股指期货马上就要推出。

  

(责任编辑:丁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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