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加强行政监督的三个文件《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深圳市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深圳市行政监督工作规定》今天通过新一期政府公报正式公布,并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此举意味着我市各部门“一把手”权力运行进一步规范,深圳法治型、服务型政府建设进入重要的加速期。
行政过错或被摘“乌纱”
《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是在2005年制定的相关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其中增加了多项对行政机关追究责任的条款。比如,在管辖地区、管辖业务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未认真履行与上级签订的责任书、未达到责任书规定的要求或违反责任书的其他规定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又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造成损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都将追究行政机关及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在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上,《办法》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增加了“书面告诫”和“责令公开道歉”的方式,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增加了“免去领导职务”的方式,也就是说官员行政过错可能被摘“乌纱帽”。
重大决策未征求意见将被追究责任
决策失误往往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为防止和纠正行政决策失误,《深圳市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专门针对行政决策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规定,对于23种情形将追究行政机关或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根据《办法》,制定重大决策事项方案时未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或者未按规定提供决策备选方案的;重大决策事项方案未按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涉及城市规划、城市交通、生态环境、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市民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方案,未按规定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或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市民意见的;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及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涉及面广、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方案,未按规定开展衔接协调、公开咨询以及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的;都将被追究责任。
建立对新闻曝光事件的查处结果的公开制度
为规范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协调行政监督工作,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约束,我市出台《深圳市行政监督工作规定》。《规定》创新了行政监督方式,包括调查、行政问责、考核、行政电子监察,绩效评估,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考评等。同时借鉴香港廉政公署制度防贪的成功经验,探索建立行政机关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审查的监督方式。
根据《规定》,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监督中的作用,行政监督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检举、控告、批评、建议的权利。
行政监督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新闻曝光事件的调查处理制度和监督查处结果的公开制度。对新闻媒体披露和反映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的重大问题,行政监督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或者督促有关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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