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军读者来信说:前段时间,我承租了陶某所有的一套住房,但我们双方没有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房屋不久后我得知,房东陶某已拖欠了半年多的小区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曾致电陶某催缴物业费,但陶某却称他和我已口头约定物业费由承租人交纳。
为此,物业公司屡屡上门向我催缴有关费用,干扰了我的日常生活。我认为,房屋的物业费理应由房东交纳,但陶某始终推诿责任。请问,房屋出租后,物业费究竟应该由谁交?
现就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有关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据此,业主出租房屋时应与承租人在合同中明确物业管理费的交纳人。由于陶某和作为承租人的你没有就物业管理费的交纳问题予以明确约定,故依据法律规定,应当认定由房东陶某负责交纳房屋的物业管理费。
从法律上讲,房东陶某拒不交纳物业费的做法,已构成违约行为。对这种情况,法律同样有着明确规定,即: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如果业主陶某仍拒绝交付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令其交纳。但物业公司无权屡屡登门向承租人催缴有关费用。(潘家永) (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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