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查处卢道军操纵市场案,并对三名违规保荐人采取监管措施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通报称,对王建超、卢宪斌、夏世勇、李建军等4名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对卢道军操纵市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保荐代表人王志妮和林霖对个人经历做虚假陈述、对保荐代表人张庆升隐瞒同时在保荐机构和其他商业机构任职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经查,2007年4月12日至2009年4月3日,王建超任安徽海螺水泥副总经理。2007年8月至2008年11月,王建超个人证券账户有16个交易日交易过“海螺水泥”股票,累计买入109600股,卖出48477股。
2008年8月6日至2009年2月12日,卢宪斌任祁连山监事。2008年11月,卢宪斌买入“祁连山”股票34400股,卖出34400股。
2007年11月12日至2009年1月21日,夏世勇、李建军分别任金发科技副董事长和董事、总经理。2008年12月29日,夏世勇通过其妻子委托熊某代为卖出夏世勇证券账户中的“金发科技”股票791200股,当日,该证券账户又买入18400股。2008年12月26日,李建军委托方某代为卖出其证券账户中的“金发科技”股票693000股,12月29日卖出230000股,当日又买入100000股,12月30日,卖出580000股。
证监会认定,上述4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禁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内又买入”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违法行为。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将依法查处此类违规买卖股票的行为。同时,证监会再次提醒,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广大股东的合法利益。
同日,证监会通报了对卢道军操纵市场一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卢道军违法所得34.96万元,并处以罚款34.96万元。
经查,卢道军存在利用“张春梅”、“李丽虹”账户组,通过不以实际成交为目的的频繁大量买入申报和撤销申报行为,操纵“四维控股”股票价格的违法事实。卢道军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禁止“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对此,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卢道军操纵市场案与证监会之前查处的周建明案、张建雄案等都是通过虚假申报操纵市场。它通过制造虚假表象误导投资者,导致个股出现脱离基本面的异常波动,从而助长不良投机气氛,损害投资者利益。该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将对各类操作市场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密切监控,严厉打击,以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注册保荐代表人的条件之一是有三年投资银行业务经历,经查,王志妮和林霖都对其个人经历做了虚假陈述,以满足保荐代表人注册条件。根据《行政许可法》、《证券案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撤销林霖、王志妮保荐代表人资格。
张庆升在2006年和2007年两次变更保荐代表人资格时,没有说明其同时在其他商业机构任职,违反了诚实守信义务。经核查,2005年10月至2008年4月期间,张庆升同时在保荐机构和其他商业机构任职,上述任职行为对保荐代表人资格有直接影响。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12个月内不受理其具体负责的推荐。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自2004年保荐制度推出以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挥了专业把关作用,提升了上市公司质量。与此同时,市场也反映少数保荐代表人利用其在发行上市环节具有的特定角色和独特作用,放松了勤勉尽责要求,甚至有极少数保荐代表只签字,不实际参与项目。与此相关,个别证券从业人员为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伪造投资银行从业经历,在保荐代表人注册申请文件中弄虚作假;个别保荐代表人利用在保荐业务中的特殊身份,将保荐资格与自身执业行为分离,违规在其他商业机构任职,这些行为都给市场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为整肃保荐代表人队伍,督促保荐代表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根据相应规定,中国证监会对相关保荐代表人采取了监管措施。
上述负责人强调,保荐机构对于保荐代表人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保荐代表人能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与保荐机构的管理工作息息相关。对于疏于管理,放任保荐代表人弄虚作假、违规任职的保荐机构,中国证监会将结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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