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新使命”呼唤法规再调整 编者按 10月1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这意味着中国目前最大的公共基金———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用于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一边是巨额公积金沉淀闲置,一边是住房保障建设资金缺口巨大。这样看来,两者的“对接”应该是“双赢”。但是,“破冰”之后,公积金的使用安全和风险控制就成为重中之重。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已成为我国城镇职工广泛参与的一项政策性住房制度。如何管好用好这笔钱,并在法律政策上作出适时的调整,实现住房保障和资金可持续利用的结合,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现今所面临的一场深刻的转型或者说是挑战。
有人赞同,有人存疑,也有人反对。
国家将试点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消息传出后,记者采访了多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得到了上述3种态度。
近年来,我国住房公积金规模迅速扩大。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数据,截至2008年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为20699.78亿元。有业内权威人士预测,到2015年,住房公积金有望超过我国外汇储备,成为中国最大的公共管理基金。如此“大笔”的钱应该怎样使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问题。也正是因此,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论是持何种态度的人,都把“保证资金使用安全”这一问题放在了首位。
利好 用活闲置资金调整现有住房结构 在北京一所大学担任辅导员的韩泽生关注保障性住房已经有一段时间了,但他不符合申报保障性住房的条件,只能望“房”兴叹。在得知住房公积金将投入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消息后,他的第一反应是:“对于我们这些买不了保障性住房的人来说,我们的公积金是不是被白用了?毕竟能买保障性住房的只是一部分人,那其他人的权益怎么保证呢?”
记者查阅刚刚出台的《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时发现,其中特别强调,试点工作必须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严格控制贷款规模,禁止无偿调拨使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研究员汪利娜今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首先解释了这一新规的“必要性”:“在4万亿经济刺激方案中,有9000亿元是要用来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资金从哪儿来?有一部分肯定是要靠地方财政出,其余如果全靠银行贷款的话,成本过高。此外,在西部一些欠发达地区,住房公积金的闲置率很高,因此,将住房公积金的闲置资金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做法是可取的。”
“大家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问题一直比较关注。过去曾有过将住房公积金无偿投入廉租房建设的做法,一度引起很大争议,但这次意见中的规定和过去不同。”汪利娜解释说,此次意见明确规定,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是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这样就保证了住房公积金即便作为一种政策性的工具,也不能做赔本的买卖,要保证本息回流有借有还,保证了缴存人的利益。
“住房公积金具有某种专属性,就是为住房保障服务的。过去对于保障性住房的说法一直比较含混,这次明确提出:一个是经济适用房,一个是棚户区改造,还有一个是公共租赁房。这完全是根据市场供给结构来确定的。也就是说,缺哪种类型的房子就建哪种类型的房子。”汪利娜说,“目前市场上的状况是,高档房子太多,中低档住房太少。所以,住房公积金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是有利于调整现有的住房供给结构的,从长远来看,对所有公积金缴纳者都是有益的。”
汪利娜还表示,目前意见并不是全面的铺开,而是选择一部分城市进行试点。
在北京一家证券公司上班的刘宇林告诉记者,将公积金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可能稳定现在“高烧”的房地产市场。“个人感觉是个好政策,因为保障性住房面向的是普通民众,这个需求是巨大的,而国家并不一定有充裕资金为这个需求买单,而公积金却有很多积攒,何乐而不为?另外,用公积金建保障房,对刚性需求也是一个排解的渠道。”
挑战 现有制度能否保证资金安全 尽管刘宇林对于住房公积金新规非常支持,但他还是有一些疑问:“意见的出台是利好不错,但关键在于怎么操作。这么一大笔钱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如何保证资金的安全?”
对此,汪利娜也有同样的看法。她表示,按照现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不能用于房地产开发贷款,只能用于个贷,因此在住宅市场上住房公积金的金融功能比较有限。现在将其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就是扩大了资金的使用范围。“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一个事业单位,现在出现了这么多的金融活动,既要发放个人贷款,又要发放开发贷款,这就对现有的公积金制度提出了挑战。”
汪利娜提出一个问题:现有的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定位能不能适应住房市场上住宅金融活动发展的需要?她认为,如果有不适应的地方,那就需要改革。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年来围绕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定位和管理问题的争议从来没有停止过,根源就在于近年来住房公积金大要案屡屡发生,而且多数都是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与财务人员串通合谋。
据权威研究人士介绍,公开报道过的住房公积金案件,从2003年的3起、2004年的8起逐渐攀升到2007年的17起、2008年的18起;涉案金额也从2003年的1.16亿元上升到2004年的7.9亿元,2006年更是达到最高峰———10.8亿元。
就在前不久,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中国住房公积金第一案”的审理情况。
通报称,原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李树彪等9人贪污、挪用公款、非法经营和窝藏转移赃物一案,经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院二审确认:李树彪利用其担任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采取用住房公积金存款作抵押等手段,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非法贷款6205.5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和境外赌博等非法活动,案发后虽经司法机关多方追赃,仍有1900.5万元无法归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同时李树彪还采取虚构单位名称,私刻单位印章,编造虚假贷款理由和贷款资料等手段,骗取公款5667万元用于境外赌博,并造成公款5517万元损失无法追回,其行为又构成贪污罪,李树彪以上犯罪金额高达1.18725亿元;案发后,司法机关穷尽一切司法手段全力追赃共追回4455万元,到目前为止,仍有7417.5万元无法追回。鉴于其犯罪情节与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一、二审法院均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李树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一个事业单位,行使的却是金融机构的职能。通常情况下,央行和银监会对于金融机构的监管是极其严格的,而公积金管理中心却没有达到这样的要求。”汪利娜说,“公积金投入保障性住房和公积金发放个人房贷不一样,一出去就是上千万甚至上亿元,一个事业单位有没有能力去掌控,相关的制度和人员有没有能力去保证其安全性,这些都是挑战。”
据了解,金融机构都会建立严格的会计报表制度,在固定的时间定期向公众公开,从金融机构监管制度来讲,这是有硬性要求的。尽管目前的法规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公开财务报告,但也不容易达到上市公司的要求。
有鉴于此,汪利娜认为,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公积金需要地方人大加强审查,讨论相关项目的可行性。
变革 法律政策层面须作出调整 “从长期来看,事业单位管理公积金的做法值得商榷。”汪利娜说。
回顾我国住房公积金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住房公积金制度从二十世纪90年代初在上海创设起步走向全国,成为我国城镇职工广泛参与的一项政策性住房制度,迄今已有17年的时间。1999年,国务院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行政法规的立法形式,将全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运作和管理纳入统一的法制化轨道。但近10年来,住房公积金已经从当年的一项房改创新措施,成为了一支规模庞大、运作活跃的资金,在金融市场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以前的公积金就是给职工工资里涨几块钱,但现阶段已经不是这么简单的问题了,而是集结了两万多亿元的资金该怎么运用的问题。”汪利娜说。
据知情人士透露,目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已经开始在内部沟通和调研。
对于公积金制度改革的方向,汪利娜认为,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改变传统上作为行政机构的设置,发展成为一个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并通过这种定位来实现住房保障与资金可持续利用的结合。住房公积金体系应该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保障每一位缴存者的贷款权利。
采访中,有业内人士提出了这样的建议:“以前的公积金就是作为职工的储蓄资金来管,但现在住房已经全面市场化商品化了,住房公积金就应该全面为住房保障服务,不能再"削足适履"了。为此,法律政策层面就应该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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