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房产登记仅一人 买方有理由相信其为唯一产权人

2009年10月21日17:0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经济网
  [案情]

  陈先生与李小姐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浦东的一处房屋,在产权证上登记为陈先生一人的名字。陈先生通过中介和买方朱小姐签订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因为房价上涨,陈先生反悔,以出售房屋时未征得其妻子同意为由要求取消合同。


  [评析]

  依据现行法律,如果出售的房屋是共有财产,卖方在出卖时需经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同意;否则,就可能导致买卖合同无效。司法实践中,常有共有人以出售房屋时没有征得己方同意或者追认为借口,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当房屋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时,买方在买房时很难判断其所购房屋是一人所有还是共同共有。根据《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因此,只要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的,该公示就具有公信力,买方就有理由相信其是房屋的唯一的产权人,买卖合同应当有效。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处理此类案件往往会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卖方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方有理由相信卖方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卖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方存有过错,与卖方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陈先生的主张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常敬泉)

  
(责任编辑:李瑞)
[我来说两句]

测测你灵魂的模样

测试:2010年你要提防你身边的哪个小人

测试你的智商到底有多高 测完可能会被气死

看你这一生有没有富贵命? 世界上最变态的八大菜

全球排名第十二位的心理测试:荒岛求生

测测你的死穴在哪里

搜狗搜索我要发布

以上相关内容由搜狗搜索技术生成
隐藏地址 设为辩论话题
*欢迎您注册发言。请点击右上角“新用户注册”进行注册!

搜狐博客更多>>

精彩推荐

搜狗问答更多>>

美容保健

搜狐无线更多>>

茶余饭后更多>>

搜狐社区更多>>

ChinaRen社区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