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贷款,或许投资者并不陌生,但因为提交申请材料后遭银行拒绝放款而将银行告上法庭却属国内首例。近日,上海卢湾区法院受理了一案并在10月就该案进行了一审审判。而该案中外资行在发放贷款时的严格和审慎,也给贷款人间接敲了“警钟”。
案例回顾:
今年8月11日,上海投资者李先生因需要一笔30万元的贷款而前往某家外资行卢湾区分行进行咨询。因李先生是冲着该行的房屋持证抵押贷款而去,故其随身携带了两本他本人拥有全产权的房产证,意欲证明自己的还贷能力。该行信贷人员告知李先生,如果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在上海拥有两套及两套以上房龄在10年之内的全产权房,办理30万元的房屋抵押贷款并非难事。在此后的3日内,李先生向银行提供了贷款所需的包括个人信用记录、产权证明等所有材料后,等待银行放款。
8月18日,李先生被该行告知贷款审批未获得通过,理由为银行“拥有贷款的自主审批权”,李先生的材料未通过该行征信审查系统的审核,银行有对申请人无法偿还贷款可能性的合理怀疑。此后,李先生以银行缔约过失为由将其告上法庭,但本周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保留上诉的权利。(本案尚未二审结案,故为了不影响司法公正,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被隐去。)
被拒原因:
记者采访了业内几家银行的个贷中心负责人,得知客户被银行拒放贷款原因大致为以下两点:
1、未通过银行的内部审核,银行怀疑申请人不能及时足额归还贷款的可能性,而出于风险控制的需要驳回。
2、申请人材料均符合要求,但银行基于信贷政策的松紧、商业银行盈利空间的需要而可能行使自主贷款审批权,驳回申请。
从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中我们了解到,李先生被银行驳回贷款申请的关键理由在于其过往工作经历的异常变动。原来,在2008年时,李先生前往该行申请过一次个人抵押贷款并未获得批准。在2009年再次提交材料后,银行根据比对发现李先生某些经历的前后不符,根据风控合规的需要,李先生再次被卡在了银行审查系统的测评中,最终被驳回了30万元的房屋持证抵押贷款申请。
专家声音:
虽然此案最终尚未结案,案件是否反转仍是个未知数。但是,基于这个该案的启发性,记者采访并了解了业内的规则和专家对本案的看法。
对于内部的信贷审核系统,每家银行的指标和评判标准都不一,甚至一家银行的指导性规则也时常发生变化,且这些指导性规则通常处于并不公开的状态。但基于监管机构赋予银行的贷款自主审批权,银行有条件和权利自制规则衡量借款人的资质。
另外,造成本案的直接原因之一也在于外资行较中资行风控的更加严格。“一般中外资银行的风险控制要求比较迥异,外资行对风控要求非常严格,前端销售环节和后端的风控环节常常处于对立的角色,但前端销售人员的业绩压力比较大,因此容易导致案件中所发生的情况。”某家国有四大行上海分行个贷中心的负责人分析道。所以即便是小小的细节问题,也可能导致最后无法获得贷款。而贷款人在向外资行申请贷款的时候,也更应该注意各项材料的前后一致性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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