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录风险提示语句 不是要“坑”投保人
保监会释疑新保险法有关配套规章———
新华社电(记者 毛晓梅 王文帅)针对新保险法配套规章——《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反映较集中的“抄录风险提示语句是否对保险消费者不利”等问题,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副主任方力23日接受记者采访再三强调,要求投保人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并不是要将风险责任推卸给投保人,而恰恰是为了保护好投保人的利益。
作为新保险法的配套规章之一,《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主要从销售、售后和持续披露等环节对保险公司的宣传销售行为进行了规范,旨在遏制销售误导,其中首次规定,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办法》要求客户抄录风险提示语句的做法,在市场上引发了不少的争议,主要是各方对风险提示语句中“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在理解上有分歧。质疑方认为,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中的分红险和万能险本身都是有保底收益的险种,消费者担心由于抄录了风险提示语句,意味着合同中的保证利益也成了不确定的,今后理赔时如果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将处于劣势。
对于这一质疑,方力进行了解释。她表示,《办法》要求投保人抄录有关语句的主要目的是向投保人进行风险提示,防止可能存在的销售误导行为。这一做法也是借鉴了银监会对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要求和证监会关于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的有关做法。
方力进一步表示,所谓“保单利益”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以享有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各项利益,其中既包括确定利益,也包括非保证利益。风险提示语句中的“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仅指分红险和万能险产品非保证利益部分,即分红产品的红利分配,万能产品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以及投资联结保险的投资账户单位价值等。投保人按照《办法》抄录风险提示语句不影响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按照保险合同可以享有的确定利益。
记者了解到,日前,保监会已紧急下发了《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专门对有关风险提示语句的政策含义进行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