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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改善风险监管的基础上加快银行创新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姜欣欣
2010年02月01日10:41

  当前,虽然进入所谓的“后金融危机”时代,但金融业界在谈及“金融创新”这一短语时,似乎依然存有疑虑。这是因为肇始于华尔街的金融危机,其源头中便有金融过度创新的因素。对此,今天做客本期“领军人物”栏目的嘉宾——中信银行行长陈小宪认为:当前中国金融的一大

问题,不是过度创新,而是创新不足。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风险监管与风险控制不能适应金融创新发展的要求是引发危机重要原因,吸取这方面的经验教训,将有助于中国银行业下一阶段金融创新的健康发展。

  中国的金融创新应从国际金融危机中吸取教训

  记者:在各国政府的共同努力下,世界经济正在从严重的危机中复苏,迈入后金融危机时代。此次危机给予我们很多的经验教训,从金融创新角度看,您认为哪些方面的启示至关重要?

  陈小宪:我认为至少有以下五个方面值得重视:第一,金融创新不应脱离实体经济需求。虚拟经济的发展必须以实体经济的需要为基础,这是衡量虚拟经济发展是否健康的一个根本标准。第二,金融创新不应丢掉风险标准。实践证明,金融创新必须以风险控制为前提,如果丢掉了风险标准,就会隐藏和积聚风险,产生难以估量的重大损失。换句话说,没有风险元素的金融创新同样可能成为“毒药”。第三,金融创新不应违背资本覆盖风险的要求。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也要有风险控制,资本必须对创新的所有业务和风险进行有效覆盖,这理应成为各类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第四,金融创新不应降低信息透明度。信息透明不仅是金融市场交易赖以生存的基础,也是有效风险监管和风险控制的前提。在推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保持信息的透明度对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第五,金融创新不应弱化审慎监管。缺乏有效风险监管的金融创新可能造成巨大的风险甚至酿成危机,我们从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中不难发现,无论是监管理念、监管体制,还是监管国际合作,都存在诸多问题,落后于金融创新的步伐。

  总之,这五个启示告诉我们,金融创新不在于是否过度,而在于是否有效风险监管和风险控制。没有这一条,爆发危机是必然的。

  记者: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世界经济将重新恢复增长,中国经济将进入新的转型发展阶段,金融创新也将进入一个新的活跃时期。基于危机的教训,我们在下一阶段的金融创新中应遵循什么原则呢?

  陈小宪:金融创新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原动力,当然不能因为金融危机就停止银行业创新。但与此同时,我们应当注重吸取教训,在金融创新中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其一,金融创新既要有国际视野又要立足中国国情。今天,在经济全球化这样一个大背景,各国经济金融的交叉融合、整体联动已经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阶段,金融创新也是如此。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加速转型时期,面临着应对金融危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优化经济结构的重大任务。国有资产重组、高效率的资本市场的发展、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民营企业二次创业、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实现、中小企业的发展,等等;这些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难题,都需要金融创新大力支持,这就是我们结合中国经济实际进行金融创新的重点,也是中国银行业的社会责任。国内银行如果没有看到这些,就肯定会在竞争中走向劣势。

  其二,金融创新要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为根本。一方面,金融创新要适应企业客户发展需要。商业银行要根据各类企业的具体情况实施差异化金融创新战略,满足企业多元化、综合化、国际化的金融需求。比如说,针对大型企业集团化发展和“走出去”战略的实施,银行应该积极提供现金管理、产业链融资、人民币跨境结算、财务顾问、资产管理咨询等一系列金融产品和服务;针对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和降低融资成本的需要,银行应更一步提供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投资银行服务;针对企业资本运作和资产增值的需要,银行应提供并购融资、套期保值和公司理财等多方面金融产品和服务。另一方面,金融创新还要适应居民客户的金融需求。这些年,我国居民收入水平明显提高,高收入阶层的迅速崛起。庞大的居民财富和金融消费、投资需求为银行业金融创新提供巨大动力和广阔的发展空间。

  其三,金融创新要以适度有效为基本出发点。诚然,我国经济金融化、虚拟化的程度还比较低,与西方国家不可同日而语。我们可以通过适度杠杆化的金融创新,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但是,本次危机告诉我们,不切实际的金融创新、经济的过度杠杆化化产生的风险积聚和扩散,我们要引以为戒。无论从社会整体,还是从银行单一个体角度来看,都要注意金融创新的总量控制、风险容忍度和风险监测,使金融创新能够真正发挥分散风险、驾驭风险、对冲风险和稳定盈利的作用。

  其四,金融创新要以有效的风险控制为前提。这次金融危机的教训,一方面说明了西方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上还有重大缺陷,在金融创新中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另一方面,为我国商业银行完善风险管理提出了要求,如我国银行要进一步从单一的信用风险管理发展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全面风险管理,不留“风险死角”,抵御风险的交叉感染;坚持进一步从定性的管理发展到综合运用风险计量技术的定量管理,精确资本计量,充实资本管理;进一步从分散的风险量化控制发展到以经济资本为纽带统一衡量的总量管理,总体把握风险状况,防范系统性风险。危机还提示我们,金融创新的风险较一般风险更具有隐蔽性、滞后性和长期性的特征,金融创新如果没有风险控制的因素,将可能引起灾难,金融创新过程的延伸必须要有风险控制环节的延伸,从而达到随时有效的风险控制。

  其五,金融创新要以审慎的风险监管为保障。审慎监管原则又被称为“结构性的早期干预和解决方案”,其精髓就在于尽可能在银行资本金完全损失掉之前采取行动,避免让客户遭受损失。应该看到,近几年我国的审慎风险监管大有成绩,监管的前瞻性明显加强,银行业总体风险是可控的。但是这次金融危机提示我们,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中的监管还需更加审慎。

  多方努力共同促进有效风险监管下的金融创新

  记者:企业与银行是金融创新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您认为在推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需要特别加强这两个群体的哪方面能力?

  陈小宪:一方面,我们应注重培育企业的风险控制能力。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今天,国内企业在加速国际化发展,面临激烈的竞争和变化莫测的金融市场环境,迫切需要通过金融创新工具来管理风险。但是,近年来出现的多起国内企业金融衍生品浮亏事件再次提醒我们,企业从事金融创新业务必须以有效的风险控制为前提,重点是:第一,明确企业参与金融创新业务的目的。考虑到我国企业对金融市场交易及风险控制能力的把握仍显不足,坚持套期保值来对冲和控制风险应该成为国内企业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一个基本原则。特别是国有企业,在参与金融创新过程中,不能抱有侥幸心理进行脱离企业经营要求的投机类交易,在保值、融资交易中使用金融创新型工具,要与企业业务发展的规模相适应,与企业的经营范围相符合,与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第二,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在企业从事金融创新交易中,各个环节都可能存在各种各样的风险隐患。为此,应做好三方面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一是要有明确的止损机制;二是原则上从事与主业相关的套期保值业务;三是建立健全风险隔离制度。第三,加强企业的信息披露。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参与金融创新产品业务的全过程中,都要有充分的信息披露,尤其是“谁受益、谁负责、谁决策”等问题都要有明确的披露。这种信息披露机制是企业融资的基本要求。

  另一方面,我们应提高银行金融创新的风险控制能力。银行整体上有推动金融创新的客观要求,但这次金融危机暴露出了近年来西方商业银行在金融创新风险和资本管理方面存在的严重缺陷。对此,中国商业银行应高度给予关注和改进:第一,夯实金融创新的基础。坚持金融创新发展战略,既是一种社会责任,也是银行自身提升竞争力的内在要求。我们从危机感觉到,银行在适应金融创新要求过程中,更需要强化风险管理的体制、机制、流程和市场反应能力,尤其要在银行内部产品研发、定价、销售、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建立有效的前中后台流程管理、风险控制、科学决策的制衡机制。第二,健全“防火墙”制度。金融创新业务和传统业务的风险特征往往有很大的不同,看起来是高盈利的业务,实际上可能隐含着巨大的风险。因此,必须在银行创新业务和传统业务条线之间建立有效的“防火墙”制度,有效隔离不同业务间的风险,防止风险产生后的扩散和蔓延。此外,要重点抓好前中后台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的风险控制机制的建立,对敞口的交易风险和平盘止损实行严格的制度和严格的责任,完善跨部门的市场风险磋商机制,平衡收益和风险,提升科学决策机制。第三,加强对表外业务和交易账户的风险控制。从这次危机形成和爆发过程看,西方商业银行忽视了表外业务和交易账户的风险控制,导致各类风险的不断积聚。同时,由于交易账户的盯市制度具有扩大市场波动的特性,也增加了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因此,中国的商业银行应引以为戒,要立即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表外业务的风险资本计量方法,强化表外业务和交易账户的风险管理。第四,改进风险计量方法和技术。资本是银行承受各种损失的“缓冲器”,是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但从这次危机的实践来看,资本没有能够有效覆盖所有风险,特别是没有覆盖金融创新型业务,因而不能全面计量相关风险。比如,新资本协议中对流动性风险提出了管理的准则但却没有计量的要求,为了有效控制这类风险,银行应着力发展这类风险计量技术。此外,应采取更加审慎的资本计量方法管理资产证券化风险,完善内部模型法下市场风险的资本计量,针对表内表外的复杂衍生产品,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和专业计量公司。

  记者:那么,对于进一步发挥银行监管的创新引导和监督作用,您又有哪些建议呢?

  陈小宪:应该承认,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监管总体上是审慎的。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0%左右,拨备覆盖率达到155%左右,不良贷款率下降至1.58%,这些指标应该说是世界水平的。但是,从银行实践出发,建议银行监管过程中突出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首先,深化审慎监管理念。一方面,要积极鼓励银行创新。简化创新审批流程,提高创新审批效率,引导银行从借鉴引进创新向自主创新方向发展,从单纯的产品创新向经营体制创新、组织体系创新等方向发展。另一方面,要加强事前监管。审慎监测和评估金融创新风险,加强对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不良贷款率、透明度建设等风险监管核心指标的事前监管,防范风险于未然。

  其次,推进差异化监管。我国各家银行在金融创新的产品和服务,在控制能力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这就要求监管机构综合考虑银行监管和市场评级、资本充足率水平、公司治理完善程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区域经济环境等一揽子综合指标构建评价标准,逐步建立起针对不同种类商业银行、不同难度创新产品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对于创新能力强、风险管控好的高评级银行,在业务和产品创新上可先行先试。对于创新实力薄弱,综合风险控制能力较弱的银行应该在创新业务的准入上实行严格限制。

  第三,建立衍生金融产品分类监管。大致可分为三类,对于从事利率掉期、外汇掉期等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正常类”衍生品业务,监管部门应侧重信息的掌握;对于从事期权、期货、结构性衍生产品等“关注类”衍生品业务,监管机构应要求银行实施对衍生产品的全面风险管理和资本覆盖要求,加强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对于杠杆倍数偏高、具有投机倾向的复杂金融衍生品业务,监管机构要“严格限制”。

  第四,加强监管协调配合。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监管体制,近几年一些带有混业性质的金融创新产品和运作模式的出现,一方面适应了经济的发展需要,另一方面也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课题。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国银行业的金融创新步伐将明显加快,风险监管和风险控制必须始终跟上创新的步伐。因此,应进一步完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避免监管交叉和重叠是十分紧迫和必要的。比如,国内理财产品的创新发展非常迅速,这些产品的标的已经覆盖了股票、信贷、外汇、利率等多个金融市场,甚至涉及企业的实体资产,这迫切需要监管部门之间加强协调配合,完善理财产品监管标准和评价制度,防止理财产品风险的跨领域传染,切实保护理财产品创新和发展中各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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