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保险机制作用 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保险界政协委员建言优化农村金融环境
记者 王小平 张兰
● 建议进一步推进农村信贷与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建设,将农业保险、林业保险、贷款人意外险纳入涉农信贷服务链,制定农户保单质押贷款的操作规范和风险防范机
制。● 建议由保监会、银监会牵头,组织有条件的保险企业与相关银行联合探索发展农村消费信贷保险、住房建设贷款保险等新型保险业务。
备受关注的农业农村问题在今年的“两会”上热度依旧不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保险界的政协委员们都不约而同地透露,今年提案的重点内容之一就是如何运用保险机制改善农村民生。
让农民有保障
“与城市相较而言,目前我国农业农村最大的短板主要体现为再发展能力,这包括获取资源的能力、抵御风险的能力、所享受的公共服务水平以及社会保障等多个方面。”在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裁吴焰看来,在我国二元经济结构背景下,提升农业农村再发展能力对农村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保险作为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不仅可以促进金融及其他要素资源向农业和农村流动,启动农村的生产型消费,保护农村生产力,而且可以优化财政支农的方式和途径,实现财政投入的放大效应,有效提升农民的保障水平,是统筹城乡发展、改善二元经济结构,提升农业农村再发展能力的重要切入点。
另一位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寿集团总裁杨超则在提案中建议,应当拓宽涉农、惠农保险业务范围,大力开拓农村消费市场。此外,应当进一步发挥保险企业在“新农合”、“新农保”建设中的作用,健全完善农村医疗、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在机构网络、人才队伍、专业技能、管理经验、信息技术等方面的资源和优势,增强农村社会保险的经办力量。
解决农民贷款难
我国城乡再发展能力差异突出表现在农民贷款难这个问题上。2009年,我国经营性贷款中的农户贷款只有1.5万亿元,仅占各项贷款总额的3.7%。不仅如此,我国农民的资产构成较为单一,有效担保物范围狭窄,农民的住房、土地等都不能成为小额贷款的有效担保物。
针对这一问题,吴焰表示,保险机制能优化农村金融环境,提升农村金融资源的配置效能,促进信贷支农。“建议进一步推进农村信贷与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建设,将农业保险、林业保险、贷款人意外险纳入涉农信贷服务链,制定农户保单质押贷款的操作规范和风险防范机制,优化农村信贷环境,激活农村金融服务。探索政府提供担保并引入商业保险公司构筑农户贷款融资平台的新途径。”
无独有偶,杨超也在提案中表示,应当在继续推广农业保险、农村住房保险、农村小额保险、农业小额信贷保险的基础上,由保监会、银监会牵头,组织有条件的保险企业与相关银行联合探索发展农村消费信贷保险、住房建设贷款保险等新型保险业务,更好地支持国家汽车、家电、建材下乡政策的实施。不仅如此,还应当研究制定保险企业投资设立村镇银行的相关制度和办法,促进适应“三农”需要的各类新型金融组织的发展,切实解决农户融资难的问题。
关注“新生代”农民工
在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中,农民工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一直在城市和农村反复迁移。而作为这一群体的孩子,“新生代”农民工如今已经逐步长大成人、步入社会。
“城镇化进程必然的结果是被征地农民和农民工群体的大量增加,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群体已占到农民工的60%,对他们的社会保障需求,在现有的城镇保障体系承载力难以企及和尚未建立普惠制的保障体系之前,有必要通过保险机制来辅助解决。”吴焰告诉记者,保险机制可增强对被征地农民、农民工等群体的保障水平,有效提升中小城镇在城镇化进程中的综合承载能力。因而应当鼓励发展农村养老保险,重点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民工相关保险等,特别是通过保险机制等多渠道妥善解决好“80后、90后”为代表的新生代农民工保障问题,服务城镇化进程的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