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将其纳入财产申报范围让“灰色收入”纳税
何谓“灰色收入” 中央党校教授林喆:“黑色收入”是不法收入;“白色收入”是公开透明的收入,是合法的;“灰色收入”是介于这两者之间的收入。“灰色收入”的内涵很复杂,上世纪80年代,人们把工资之外的收入统统叫做“灰色收入”。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人们获得收入报酬的渠道变多了,像炒股的收入、投资房地产的收入等等。因此,以前的界定显然是不妥当的。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薛澜:“灰色收入”应该分为两种,一种是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收入,是间接或变相获得的某种贿赂,应予以杜绝;一种是合理但不规范的收入,应加以规范和管理。
昨日,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在全国“两会”上说,正在研究界定规范“灰色收入”。对此,中央党校教授、著名反腐专家林喆昨天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应将“灰色收入”纳入财产申报范围,让“灰色收入”纳税。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在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任务下首次出现了“规范灰色收入”概念,引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激烈议论。有代表认为,既然是“灰色收入”,就不应该存在;也有代表认为,“灰色收入”既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又不完全合法合规。
建动态薪酬参照体系
对于医院中医生的“灰色收入”,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薛澜认为,我国的医院绝大部分是公立事业单位,工资标准非常低,与国外同行或国内私立医院相比差距大。而且,工资水平的制定也很不公平。因此,薛澜认为,国家应给医院更多的自主权来制定薪酬标准,解决“灰色收入”问题。
而从公务员来看,薛澜表示,在我国受过同样教育、素质水平相当的人,要比公务员的名义收入高。他认为,解决公务员的“灰色收入”,高薪养廉不一定是好的方法。对于我国来说,真正做起来有困难。薛澜说:“不同层级不同地域政府部门,应考虑建立一个工资水平的参照系。”
薛澜认为,“核心是地方政府如何建立动态的薪酬参照体系,建立地方公职人员薪酬委员会。”
“灰色收入”应该纳税
中央党校教授林喆将“灰色收入”的特点总结为“来路不明、没有记录在案、没有纳税、游离在申报之外的个人隐秘收入”。她认为,要对这类收入进行规范,就要做到公开性,使其登记在案;并将其纳入税收范围,使其具有合法性。“对"灰色收入"进行规范管理,主要是"合理纳税",这是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对于干部来讲,要规定进行财产申报,并且申报内容包括这些在本单位工作收入之外获得的收入。”
林喆坦言,“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已经讲了很多遍,重要是如何去做,怎么落实”。此前,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坚决执行中央关于报告个人经济和财产的规定。”
委员声音 “学术腐败可交纪监部门惩处” “去年3月,教育部长召开座谈会,宣布对学术腐败零容忍,但一年来并无实际行动,以至学术腐败愈演愈烈。”在今年全国两会上,驻沪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图书馆馆长葛剑雄就学术腐败现象专门递交提案,建议对查有实据的学术腐败人物或事件必须像对待其他腐败行为一样,严重者应提交各级纪委、监察部门予以惩处。
葛剑雄提出,对查有实据的学术腐败人物或事件必须像对待其他腐败行为一样,彻底清查,严肃处理,对其中涉及党纪国法者,应提交各级纪委、监察部门予以惩处。对高校和教育系统被揭露的学术腐败,教育领导部门应负责对其中涉及学术的部分进行调查和定性,然后交主管的党政部门处理。凡涉及学校或部门领导的举报内容,应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组织调查,不应由本单位调查处理。姜丽钧
“公款消费应入政府信息公开” “公款消费不是国家秘密,理应在信息公开之列。”驻沪全国政协委员、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蒋洪在提案中指出,政府部门应有义务“晒晒”公款消费,以制止公款挥霍的行为。
蒋洪建议,向社会公开除国家秘密之外的所有财政信息。公款消费不仅要公开消费的数额,而且要让公众能看清消费的具体内容。
此外,蒋洪认为,各级政府应取消“接待费”科目;公款消费实行实名制,按消费人建立明细账。他还提出,对于必要的职务消费国家应统一制定开支标准,并接受人大和社会的审议与监督,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超标准支出,对于违规行为要追究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