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审议
1.实现同票同权
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
草案摘要
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草案解读
有望实现同票同权
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此举意味着我国选举制度将迎来重大改革和完善,城乡人口选举有望实现同票同权。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4比1。
“这一修改直接意味着农村人口在选举上及政治权利的实现上向平等原则迈出了一大步,促成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的充分实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说。
此次修改还体现了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即各行政区域无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
“这次选举法修改很及时,符合当今城乡发展的新变化和新要求。”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表示,修改后人大代表名额分配更加科学。
韩大元表示,这一修改有利于调整人大代表的构成,反映多种利益需求,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为人大制度的作用的发挥提供主体条件。
2.强化透明选举
选举委员会组织候选人见选民
草案摘要
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草案解读
见面不再可有可无
现行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一些地方和基层选民反映,在基层选举中对代表候选人情况的介绍过于简单,提供给选民的候选人情况主要是个人简历、政治面貌、学历等,选民缺乏对候选人的深入了解,影响投票积极性。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昨天表示,从“可以”到“应当”,这意味着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不再是可有可无,这有利于选民深入了解候选人,鉴别候选人参政议政能力,以便选民更好地选举。
针对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没有要求五日前公布,草案还增加规定明确,而此前只是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
3.调整官民比例
确保一线工农知识分子代表数
草案摘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将乡镇人大代表总名额的上限由130名提高到160名。
草案解读
解决官民比例失衡
近几届全国人大代表构成中,工人和农民代表比例呈下降趋势,尤其是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人数偏少。
一些地方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在各级人大代表中,来自一线的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有一定的数量。为解决人大代表“官民比例”失衡现象,此次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此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说:“这次修改选举法则从制度上保证一线的工人、农民的代表比例,其目的是扩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基础,强化人大的监督权,扩大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途径,是对人大制度发展的新探索。”
北京行政学院教授袁达毅表示,这样规定有利于在国家、地方和基层重大事务决策过程中,更充分地听取来自基层的意见和要求,更好地反映基层群众的利益诉求。
4.规范投票形式
选举代表应设秘密写票处
草案摘要
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草案解读
更好保护选民意愿
投票是选举过程的关键环节。虽然现行选举法规定了无记名投票制度,但在选举实践中,无记名投票并不能完全保证秘密选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说:“秘密写票处的规定将更有效地保护选民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排除外界的不当干预,选择自己满意的候选人,更好地保持选举的公正性与纯洁性。”
北京行政学院教授袁达毅指出,草案对投票方式进行具体规定,是更加关注选举程序中的技术细节问题的表现,目的是方便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更好地保障选民行使选举权利。
5.明确差额选举
推荐候选人禁超应选名额
草案摘要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草案解读
保障平等被选举权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时,是按应选名额提,还是按差额数提,在实践中理解不一,做法不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教授认为,草案新增的这一规定有利于确保不同主体提名的候选人都有可能进入正式候选人名单,从而保障候选人享有平等的被选举权。
6.完善选举机构
专章细化选举机构六职责
草案摘要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是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二是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三是确定选举日期。四是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五是主持投票选举。六是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草案解读
强调选举委员会地位
选举委员会是组织领导县级和乡级人大代表选举的机构。鉴于选举委员会在直接选举中的重要作用,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设“选举机构”专章,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回避、职责和工作要求等分别作出具体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指出,草案增设“选举机构”专章,充分体现了选举委员会的重要性。
7.加大贿选查处
破坏选举应及时依法查处
草案摘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主持选举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必要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草案解读
明确调查处理机关
针对基层选举工作中出现的违反法定程序,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的情况,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特别增加了上述有针对性的规定。
北京行政学院教授袁达毅说:“规定有利于选举依法进行,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利,维护选举的公平公正,增强人民对于选举的信心,保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更加符合人民意愿。”
为了及时有效查处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的行为,草案增加规定,对调查处理机关及其责任予以明确。
对此,袁达毅认为,这样规定更加明确了各有关机关的职权职责,也有利于及时查处和纠正选举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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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参加选举暂不规定
户籍制度改革正在推进,现在还不具备解决条件
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如何参加现工作地的县乡直接选举?对此,全国人大昨日开始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未作出具体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指出,关于流动人口参加现工作地选举问题,牵涉面广,比较复杂,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现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这次选举法修改对此可暂不作规定。
王兆国表示,各地可以按照有关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据介绍,2006年各地方在组织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时,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做好选举工作有关指导意见,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采取了有关措施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具体措施是:流动人口原则上应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选民在选举期间临时在外地劳动、工作或者居住,有条件的可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凡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经原居住地的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具体如何掌握,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根据本地情况作出决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说,通过采取上述有效措施,切实按照法律办事,在现实条件下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保障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