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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加快“量刑规范化”改革进程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0年03月10日10:01
  绑架人质的犯人是为了筹钱救病危的老母亲,法院是否要酌情减判?如今这不再完全由法官自由裁量。

  2009年4月21日,在广东省广州市三元里古庙,重庆人张方述用水果刀挟持着一位妇女。他的弟弟张方均则在一旁举着纸牌,上面写着:“我不想犯罪,只求贷款给我18000元钱 救母亲!”

  经过1个多小时的僵持,警方成功解救人质,并抓获两兄弟。

  张方述兄弟“劫持人质救母”一案发生后,经全国媒体广泛报道,人们对两兄弟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刑罚给予很大的关注。

  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检察官和律师就劫持人质筹钱救母的张方述、张方均两兄弟的具体刑期,展开了热烈的辩论。

  “劫持人质救母”案审什么

  “考虑到本案控辩双方对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法院将重点放在对量刑问题的审理上。”参与审理本案的法官向中国青年报记者介绍说。

  “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简称“量刑规范化”)是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项目之一。

  2009年6月1日,全国120多家法院开始按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两个文件的规定进行试点工作,广州白云区法院是试点单位之一。

  张方述兄弟立案后,法院将量刑审理告知书送达给了辩护人和被害人,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就量刑问题提出证据,发表意见。

  事实上,控辩双方在庭审前都主动收集了对被告人的量刑有影响的事实证据。

  侦查机关专门到张家老母亲的住所地,调查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目的。

  辩护律师调取了张家母亲的病危通知书、能证实张家兄弟一贯表现的当地村委会的证明、母亲教育两兄弟“要认罪服法,好好改造”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辩护律师还当庭出示了被告人母亲的录像资料,证实了“两被告人七岁时丧父,是母亲独力抚养他们,母子情深,两被告人知道母亲病危急需钱财救治时才产生了绑架筹钱的犯意”。

  而公诉机关也根据本案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当庭提出了量刑建议。

  据参与审理该案的法官介绍,控辩各方积极、主动参与量刑审理活动,“有利于法庭全面掌握与量刑有关的信息,确保量刑结果的公正”。

  刑期是怎么算出来的

  刑事案件中,《刑法》往往只规定起刑点、最高刑,至于犯罪嫌疑人的具体刑期,法官到底是怎么算出来的,往往不得而知。“量刑规范化”的改革正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在“劫持人质救母”案中,法庭首先根据犯罪动机和未造成人身伤害、未实质索取到钱财的犯罪事实,确定本案的基准刑为五年六个月。

  然后,法官们要根据量刑情节做一道“算术题”。

  被告人持刀作案,增加基准刑的10%;在公共场所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作案对象,增加10%;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增加7%;当庭自愿认罪,减少20%;被告人是初犯,一贯表现良好,减少7%;被告人张方均是从犯,减少60%。

  最后,法庭考虑到被告人中的弟弟张方均未直接实施劫持和人身威胁,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已经认识自己的罪过,并真诚悔罪,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适用缓刑。

  法院最终判处哥哥张方述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处弟弟张方均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判决后,被告人张方述、张方均没有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值得指出的是,由于绑架罪不是试点罪名,对这个案子的量刑情节、调节幅度并没有规范性文件。”参与审理的法官说,“在审理时,我们结合案件和情节的具体情况,参照最高法《量刑指导意见》相类似情节的适用值,我们在量刑方法上,还是采用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量刑方法,自行酌定了量刑情节和调节幅度,并在裁判文书上详尽说明了理由和依据,使得诉讼各方均服判息诉。”

  “这个案子的成功审理,对我们在量刑规范化改革过程中普遍遇到的《量刑指导意见》没有规定的其他量刑情节如何适用问题提供了很好的解决思路和方法,具有很大的实践意义。”

  法院量刑要做“加减乘除”算术题

  “本案当事人双方是亲戚关系,纠纷也是因小孩事情引起,被告人真诚悔罪,并当庭向被害人道歉,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害人的伤情已痊愈,被告人借债超额赔偿被害人10万元,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谅解,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一家四口人,一直靠被告人做搬运工养家糊口,大女儿上一年级,小女儿才两个月大,需要被告人早日出来照顾。请求法庭充分予以考虑,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这样具体针对量刑的律师陈词,如今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已经并不鲜见。

  走出刑事法庭的法官向中国青年报记者介绍,目前试点对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等15种罪名进行量刑规范化,明确法官量刑的步骤,规范法官的量刑活动。而“定性与定量分析结合”的量刑方法分为三个步骤:

  首先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第二步,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做好“加减乘除”,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最后,法院考虑是否适用缓刑。

  在民间纠纷伤害案件的审理中,法院会听取控辩双方的量刑建议,最后在当庭宣判后,把量刑过程当庭阐明,让当事人对量刑的步骤和方法看得清楚,看得明白。

  同时法官在裁判文书上,都会阐明案件存在的量刑情节以及对量刑的影响。“通过这样一步步的量刑审理程序,化解了被告方与被害方两个家庭的矛盾,法院的判决双方都服气,也就不再上诉了。”

  试点之初,也出现了担忧的声音:“每个案件都一一计算,会不会影响办案效率?”

  试点半年以后,法院反映:“改革后的量刑方法、标准简单明了,量刑审理程序操作性强,容易掌握。不但没有影响办案效率,而且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效率进一步提高了。”

  一个监督法官“内心活动”的标准

  试点至今,最高人民法院总结发现,“量刑规范化”使法官有了一个可供执行的办案标准,也使案件当事人和人民群众有了一个可供比较的监督标准,让法官量刑的“内心活动”随之变得“明白”起来,有效预防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

  同时,“规范化”制度增强了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由于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使得控辩双方对量刑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从而有效地避免了“暗箱操作”和人为因素的干扰,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在效果方面,法官通过释明赔偿情节对量刑结果的影响,让行为人判断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促使有赔偿能力的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由此,量刑规范化的服判息诉效果明显,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实现积极的案结事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率和撤诉率明显提升,有的法院的调解率和撤诉率高达90%。

  经过半年多的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调研发现,个案之间、地区之间的量刑更加均衡,各地上诉率、抗诉率以及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大大降低,不少试点法院出现了“零上诉、零抗诉、零信访”。

  目前,“量刑规范化”改革仍在推进中。

  在正在举行的两会上,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谢商华副院长在提案中建议:“加快量刑规范化修改进程,将量刑置于监控之中。”

  谢商华委员提出:“规范缓刑的适用,明确"确实不再危害社会"的标准,特别是要控制暴力犯罪以及减轻处罚后宣告缓刑的适用。进一步规范具备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从轻、减轻处罚幅度,防止过度从轻或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黄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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