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13日电今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主题为“企业代表谈再制造与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集体采访。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巡视员何炳光说,再制造的企业必须在产品的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同时,再制造品在质量和性能上要和新品一样,至少不低于新品。
何炳光在谈到如何区分再制造产品时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40条规定,再制造的企业必须在产品的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这是法律规定的,也就是说要对再制造产品进行标识管理,也就是对所有的再制造产品必须在显著的位置上标识为“再制造产品”,这实际上也是欧美等国家的通行做法,目的就是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何炳光介绍,讲到标识,国外有通行的做法,在美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专门规定再制造产品的内容,具体包括三点:第一,不允许误导消费者关于产品曾经使用过的性质,要求所有再制造产品在广告、在销售发票、在产品包装和产品本身都必须清楚显著地标明它是再制造性质。第二,不允许故意隐瞒再制造厂商的相关信息。第三,不允许不当地使用修复、再制造等专用名词。应当说是非常严密的,而且是有法律规范的,我相信随着我们国家这种机制的建立,这种法制的健全,我们再制造产业的发展整个氛围会逐步好起来,我相信这个市场也会逐步地大起来。
何炳光还说,实际上再制造和我们一般说的修复或者说二手货最大的区别,就是通过专业化技术修复以后,再制造品在质量和性能上是要和新品一样的,至少不低于新品。这是一个最重要的标志。达不到这一要求不能称为再制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