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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应调查双汇瞒报事件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宋一欣
2010年03月15日08:43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双汇发展”,000895.SZ)是河南知名企业双汇集团旗下的上市公司,以生产火腿肠等而驰名。2009年12月14日,双汇发展一纸《澄清公告》、《关于2007年年度报告和2008年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引起了市场大哗,也有人向中国证监会书

面提出,立案调查双汇发展涉嫌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12月16日,河南证监局表示,已关注双汇发展涉嫌“瞒报”高盛减持事件。

  早在2006年4月,国际证券大鳄高盛集团和鼎晖投资通过双方的合资公司香港罗特克斯公司,以20.1亿元的价格,共同受让漯河市国资委持有的双汇集团100%股份,高盛集团和鼎晖投资分别持股51%和49%。由于双汇集团系双汇发展的第一大股东,因此,高盛集团也因此成为双汇发展的实际控制人。到了2009年11月5日,《新京报》等媒体刊出《外媒称高盛将转让双汇一半股权,套现1.5亿美元》文章,称高盛集团已以1.5亿美元的价格同鼎晖投资签约,出售其所持双汇集团50%股权,其后将再次出售,将其在双汇集团的持股比例降至5%。这才有了双汇发展的澄清公告与更正公告。

  这场持续减持计划,始于2007年10月,当时,高盛集团和鼎晖投资经协商,决定将由其共同控制的香港罗特克斯公司与Shine B公司及Shine B公司之境外下属公司进行复杂的内部重组,内部重组完成后,高盛集团在双汇集团的股权减持至30%。2009年11月5日,高盛再一步减持双汇集团,将间接持股比例一举降至15%。实际上,在11月初,就有媒体披露高盛集团抛售双汇集团股权,但双汇发展始终未予置评,直至12月14日,双汇发展才发布公告。这时,人们才发现,高盛集团间接持有的双汇发展股份比例已经从31%急遽下降至约7.72%。针对双汇发展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未有丝毫透露这一情节,双汇发展竟称是“疏忽”造成的。

  接着,又有媒体揭露,双汇集团上百名高管间接持有双汇发展大量股权,当双汇集团利益与双汇发展利益发生冲突时,双汇发展管理层似乎更有动机去维护前者。于是,双汇发展在2009年12月31日再次发布《澄清公告》,双汇集团及关联企业员工300余人、双汇发展员工101人,通过信托方式在海外设立公司,成为双汇发展的间接持有人,而高盛集团、鼎辉投资也是通过这些公司来控制双汇发展的。

  2010年2月11日,双汇发展公告,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香港华懋集团有限公司等少数股东转让股权的议案》,香港华懋集团有限公司等少数股东拟全部向香港罗特克斯公司转让其所持的双汇发展10家子公司股权。有人认为,这10家公司股权均是非常优良的资产,而且估值便宜、价格低廉。更令人惊诧的是,双汇发展还表示,此笔股权早已于2009年上半年转让,但转让却未经过当时的董事会表决和召开股东大会,甚至无任何信息披露。3月3日,在双汇发展的股东大会上,此议案遭到否决,而公司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全部为基金。

  双汇发展这三次瞒天过海的行为,着实令中小投资者十分愤慨,但问题不仅于此,双汇发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是一种重大遗漏的行为,重大遗漏是虚假陈述的一种,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已经发生了法律规定必须予以披露的信息,却没有在法定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对此,证券监管部门应当予以从严查处,虽然双汇发展这三次瞒报行为即高盛集团减持股份、高管人员间接持股、转让子公司股份,均是独立的行为,但内在的联系也可以看出一些关联与端倪。

  如果双汇发展被证券监管部门查出确实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的话,则双汇发展、双汇集团及公司相关责任人员理应被追究责任、受到处罚,情节严重的,则应当受到刑事制裁。但问题不能到此为止,如果高盛集团、鼎晖投资、香港罗特克斯公司也被查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话,证券监管部门也应当毫不犹豫地依法追究其责任。

  双汇发展这些瞒报行为已历经2年多时间了,在这期间,是否存在与之相关联的内幕交易行为、操纵股价行为也不得而知,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对之予以认真查处。如果果真相关机构被查出存在违法行为,并且这种行为也给上市公司本身及中小投资者带来损失的,双汇发展的中小股东可以应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可对相关侵犯上市公司利益的责任人提起民事诉讼,为上市公司追回损失。

  如果双汇发展被证券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话,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虚假陈述而权益受损的双汇发展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

  (作者系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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