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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消毒餐具费于法无据

来源:东方网-文汇报
2010年03月15日07:51
  日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一家火锅店退还消费者消毒餐具费并承担诉讼费,并以其典型性入选3·15典型案例。这一典型案例也为部分餐饮企业加收消毒餐具费的“潜规则”敲响了警钟。昨天,杭州、北京、天津、上海、南京等22家城市消协维权联盟成员单位,联合发出了《致餐饮企业的公开信》,不管餐饮企业是否明确告知,另行收取消毒餐具费的做法于法无据,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提供餐具是饭店应尽义务。《公开信》中明确指出,消费者到餐馆、酒店就餐,购买的标的既包括食物,也包括餐饮企业的服务。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明确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

  强制收费违反公平原则。餐具是用餐过程中的必备用品,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经过消毒且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餐具、纸巾,是消费者接受用餐的前提,该项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理应由餐饮企业承担,而不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否则,就是在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变相向消费者转嫁附随义务,违背了民事合同中的诚信公平原则。

  餐具消毒费“明码标价”也不具备法律效力。经营者原本就没有权利收取该笔费用,即使经营者通过声明或者张贴店堂告示等方式对消费者事先进行了提示,也不具备法律效力。《消费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据此,不管餐饮企业是否在其餐厅明显位置,或是在消毒餐具的外包装上进行了明确告知,都不能成为免除其法定义务的理由。
责任编辑:黄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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