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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产品频现“霸王条款” 银行大赚中间收入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10年08月03日10:14
  编者按: 近期,对银行业的质疑可谓是一波接一波。前几天,因为跨行取现手续费涨价惹来了不少骂声。这两天,光大银行出售的理财产品又被爆出欺诈投资者,而工商银行、北京农商行等银行理财产品也被指存在霸王条款。面对问题频出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者如何才能维护自 己的权益?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时候应该注意些什么呢?

  客户起诉光大银行欺诈销售 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

  据经济参考报8月2日报道,不保本的高风险产品却在网站上描述成风险级别最低,在销售前本应对客户做风险评估却不能出具测评报告,更有甚者同一份合同的两份文本中关于收益率的表述截然不同。在购买了光大银行“同赢八号”后,厦门的投资者叶先生,发现了销售过程中与合同履行期间的一系列不合理现象。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他将光大银行诉至法院。(:客户诉光大银行欺诈销售 理财产品惊现阴阳合同)

  银行理财产品频现霸王条款

  据北京商报报道,一款名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金凤凰理财货币市场型2010年三期”的理财产品收益部分居然只能向下浮动,超额收益的部分全归银行所有。细读产品说明书后可以发现,该产品不但不保本,如果产品实际收益高于预期收益,超过部分还将作为银行投资管理费用,不归投资者所有。

  说明书显示,该款理财产品是一款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等投资品种,期限为40天,起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有关产品收益,说明书表示“如果理财资金所投资债券按时支付本金和利息,并且理财年化总收益率高于或等于2.55%,在扣除我行销售管理费率0.2%及相关的交易费用外,则客户可获得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2.25%”。不仅如此,产品说明书中还赫然写着:若理财年化总收益率超过2.55%,其超过部分将作为银行投资管理费用,于到期日从理财收益中一次性提取。

  而工商银行此前发行的“中国工商银行高净值客户专属信托投资型人民币理财产品(60天)”和“中国工商银行"工银财富"专属信托投资型人民币理财产品(30天)”两款产品中,也无一例外地标注出“超额收益部分归银行”。该行某客户经理对记者透露,该行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超额收益一直都是归银行所有的。面对记者提出“单向浮动”的质疑,该人士并未正面回答,而是以“银行规定”搪塞过去。不过凡事都有例外,这位客户经理表示,只有300万元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超额收益部分才能归客户所有。

  专家:银行利用“霸王条款”大赚中间收入

  “银行大量发行此类产品是有目的的。之前市场只认为银行发理财产品为了揽储,但从超额收益归银行这件事看,银行正在利用"霸王条款"大赚中间收入。”对此,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在他看来,如果银行想拿走本属于客户的超额收益,“就应该对客户进行保本,这样产品收益高低都由银行承担才公平”。

  而在北京理财规划师协会会长刘彦斌看来,“没收”了超额收益的理财产品,投资者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尽量不买这种产品。

  “在目前国内的银行理财产品中,格式合同印记明显,投资者如果想要购买某款理财产品,除了少数可以协商,大部分都还是要接受这个合同的。”北京洪范广住律所长期从事资本市场业务的董媛媛律师说。而格式合同最容易滋生权利义务不均衡的霸王条款。

  建议:购买理财产品注意六大盲区

  银行理财合同中很多专业术语即便是金融行业人士自己也很难完全搞明白,投资者在做决策之前务必要重点注意六大盲区。

  1、说明书定义模糊

  据投资者报报道,有的银行对于理财产品的投向较为概括,方式、目标、范围都较为含混甚至没有规定。例如对于一款票据类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如果该款产品出现问题,投资者如何求证真实的情况的问题,某银行的一位客户经理答复:“只能告知你亏了,不会告知导致亏损具体是哪些投资标的。”

  又例如平常的“本金”定义并不平常。合同规定的本金是否包含收益转存的部分,返还本金是否扣除服务费,发生亏损是否还收服务费等项内容容易产生误解,“打擦边球”之处防不胜防。

  2、客户评估流于形式

  从众多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的风险提示部分可以发现,风险条款的方方面面,比教科书的内容还要繁杂,而出现针对产品的特别提示几乎没有,这很难让投资者对单个具体产品的风险产生警觉;同样,风险评估问卷大同小异的大一统现象明显,问题笼统概括,针对单个产品的问卷设计却较少。

  从风险提示到客户评估所有工作,银行仿佛都有意指向类似于“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而对客户的收入证明等基本信息测试对照资料,或敷衍塞责或流于形式。

  3、推销产品信口开河

  为了扩大产品销售或是由于合作的关系,现在很多银行都极力扩张产品销售队伍,招聘人员中不乏无专业资格的;更有甚者,让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人员着职员服装进驻银行业务柜台,进行所谓的理财宣传、推销,这让客户很难识别。

  4、免责条款“打太极”

  在银行理财合同的免责条款中,所呈现出的几乎都是对制定方免责的到位叙述,对购买方的考虑则欠周全。合同一再确认,绝对性的字词如“完全符合”等对投资者来说也是不太公平的说法,因为客户在知晓要求的广度和深度上受很多障碍限制,是处在被动的地位,签了也还是不知道(但一旦起了纠纷,这就是证据了)。

  5、合同要件不连贯

  客户对银行的合同组成部分应有明确的认识,合同的附件、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书等都会作为合同的一部分,要注意连贯,只看合同的一部分不行,认真地阅读每一部分并及时进行咨询非常重要。银行是保管材料强势的一方,银行掌握客户的大量资料包括签字,所以,客户在签合同的时候一定不能马虎,合同不是儿戏,不要在签完银行的那份合同后,听客户经理的话,自己将未填满的合同带回家慢慢填,这样搞不好在日后也会惹来麻烦。

  6 、短字少词有陷阱

  在银行的实务操作中,有关产品说明书与《指引》里规范的写法有些存有出入,一字之差谬之千里,例如非保本浮动收益的理财产品,将“高风险理财产品”的“高”去掉,仅一个字就给人感觉差别很大。而银行理财产品很多方面的内容缺乏司法解释,投资者并不能拿这些东西告银行说他违约了,尽管宣传材料和实际的理财产品不一致,也只能回归到所谓的合同上去分析问题。
(责任编辑: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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