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出台细则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减排实施量化考核
本报讯 (记者徐靖)佛山市经贸局近日出台《佛山市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宣布对节能减排实施量化考核:对于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将通报批评,不给予相关扶优措施,其中国有企业的节能减排考核结果还将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考核包括目标及措施
据了解,对于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指标考核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考核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为40分,分为年度节能目标和累计完成进度目标两个考核指标,各占20分,超额完成节能目标的适当加分。年度节能目标和累计完成进度目标两个考核指标得分相加超过40分(含),即视为完成年度节能任务。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重点耗能企业落实国家、省、市、区节能工作部署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根据《细则》的规定,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及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79分)、“未完成”(59分及以下) 四个等级。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否决性指标,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
专家核查组独立评审
佛山重点耗能企业节能考核将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各级考核组织单位负责组织专家核查组,由专家核查组进行独立评审。核查组必须在《佛山市节能降耗专家库》名单内选取,由3~5人组成,必须包括行业和节能专家,一般由行业专家出任专家核查组组长。专家核查组实行集体评审、分工负责、组长把关的评审原则。
佛山市经贸局表示,各级经贸部门是节能考核组织单位,承担节能考核主体责任,不能将组织工作完全委托给中介机构进行。考核过程中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收受企业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在现场评估核查环节,需要采用全检而非抽检的方式进行。
成绩突出企业将被奖励
《细则》还规定,对考核结果为“完成”等级及以上的国家和省监管重点耗能企业,将纳入省节能奖励范围,对考核结果成绩突出的市监管重点耗能企业,优先给予有关扶持,并纳入市节能专项资金奖励范围。
相反,如果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将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相关扶优措施;在考核年度的次年度取消其申报国家、省、市、区节能专项资金、节能技改项目、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经费和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等财政奖励项目的申报资格;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
此外,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节能考核结果,由相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