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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碳税 中国还需小步慢跑

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王芳 焦剑
2011年04月28日07:56

  欧盟对过境飞机征收碳关税步入倒计时,美国也划定了征收碳关税的时间表,国内企业忧心忡忡。同时来自商务部的一份碳关税调研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也显示,在碳关税及技术性碳壁垒的影响下,我国出口将减少逾20%,碳关税已然上升为发达

国家在低碳经济时代布局新霸权的工具。报告建议通过循序渐进国内碳税来平衡碳关税带来的影响,相关专家表示碳税应先以10-20元/吨二氧化碳的超低税率作为尝试,逐渐提高,避免对国内经济造成过大影响。

  两成出口被斩断

  “都说我们可以把碳关税提高的成本转嫁给消费者,可如果这部分成本的提高幅度超过了消费者的承受能力,我们还是要自己负担一部分的,而且不是一小部分。”老魏是一家国有大型航企欧洲航线的负责人,最近一则“欧盟再次强调明年起将航空业纳入到ETS体系”的消息让他开始担忧明年的欧洲市场。

  所谓ETS体系即碳排放交易体系,是欧盟境内实施的碳减排措施,即对各个行业进行碳排放限额规定,到期排放超额的企业可以向排放未达到限额的企业购买排放额度,以控制碳排放总量,欧盟将航空业纳入ETS体系,迈出了碳关税的第一步,是目前一种重要的碳关税形式。如果欧盟将航空业纳入ETS体系,国内航空公司势必要被征收高额的碳关税,此前也有报告预测这部分碳关税的额度最高接近8亿美元。而老魏所在的航空公司每天往返于中国和欧洲主要城市之间的航班有30余次,属于中国欧洲航线上比较多的公司。

  事实上,打算对我国开征碳关税的并非只有欧盟,所涉及的产业不单单只有航空业。

  “以去年为例,中国对美国、欧盟出口的商品以机电产品、家具玩具和纺织品及原料为主,这些出口产品大多是高耗能、高含碳而低附加值的产品,极易成为碳关税的课税对象。”商务部国际贸易研究院副研究员闵森告诉记者,根据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对各国各部门碳排放的统计,中国的出口部门出口商品中所含的碳排放量是最高的。这也就意味着,一旦实施碳关税,中国的出口商品将受到更大的冲击,给中国的出口带来巨大的压力。世界银行研究报告指出,如果碳关税全面实施,在国际市场上,“中国制造”可能将面对平均26%的关税,出口量可能因此下滑21%。“按照去年我国出口总额15779.3亿美元计算,碳壁垒全面实施后,我国出口额将减少约3155亿美元。”

  23大行业悉数受创

  如果欧盟的“过境碳排放交易”只是针对航空业的话,那么美国的“边境碳调节措施”所造成的影响将涵盖所有行业。

  闵森告诉记者,目前提出开征碳关税的国家主要是欧美等发达国家,其中美国提出的“边境碳调节措施”是现有碳关税形式中对我国影响最大的一种碳关税措施。所谓“边境碳调节措施”,是指实施国家对进口货物进行进口税率调节,对那些来自没有实施碳减排措施的国家的商品,加征碳税或者能源税。而对本国出口的商品,退还国内征收的碳税或能源税。

  目前,美国是“边境碳调节措施”的主要呼吁国,在《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中已明确表示,自2020年1月1日起,未实施碳减排政策的国家,需要先向美国购买碳排放配额和碳排放许可,其产品才能进入美国市场。

  闵森表示,一旦美国“边境碳调节措施”实施后,我国出口量占优的纺织业、化学制品、炼焦业、石油及核燃料工业等23大行业将悉数受到影响,约占出口总额的30.9%,其中影响最大的部门是炼焦部门,调整后的关税额占出口总额高达63.4%,电力、热力的生产供应业调整后的关税额占出口总额的38.8%,石油及核燃料加工业的关税占比为27.1%,肥料制造业的关税占比为22.4%,有色金属冶炼、黑色金属矿采等11个部门关税占比逾10%。值得注意的是,因被强制征收碳关税受到影响的,不仅仅是所谓的高耗能、高排放的资源性产品,由于我国纺织品出口总额较大,整个行业受影响也很大。

  原首钢发展研究院副院长戴国庆表示,我国钢材出口国主要还是以韩国、东南亚为主,钢材直接受到碳关税的影响可能短期内不明显,但是钢材制成品输往欧美地区,而钢材的碳排放量或将被计算到这类产品中,钢材下游企业受到影响较大。

  美国消费 中国埋单的阴谋

  “我们承担了美国消费品的碳排放,却还要为其埋单,这等于是双重压榨。”在闵森看来,欧美提出的碳关税征收协议显然不符合《京都议定书》。

  福建一家家具厂商的负责人也告诉记者,该厂家具是依照美国的设计图,用德国生产的上等木材、越南的五金把手进行组装而成。“我们就是把零部件都装起来,再运回美国,他们是最终消费者。”在这位负责人看来,需要注意的是,美国作为最终消费者,却没有承担制造家具过程中所排放的二氧化碳,碳排放量被分别转移到了德国、越南和中国,保证了其国内的环境竞争力。然而美国却还要对进口家具征收碳关税。

  “美国人均碳排放量为19吨/人,远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4.28吨/人,因此不得不在国内实施减排和环境治理措施。但是,其他发展中国家并未采取同样的减排措施,这让美国很‘苦恼’。”闵森认为,在上述背景下,美国给出的实施碳关税的理由便显得有些“立牌坊”:一方面,担心公平贸易规则被破坏,未实施减排措施的国家的产品因未承担碳成本而具备低价竞争优势,国际之间将形成不公平竞争环境;另一方面,又担心全球环境进一步恶化,本国高耗能企业向没有执行减排措施的国家转移,在别的国家形成“污染天堂”,造成全球碳排放增加。

  “但在看似环保的借口下,暗伏的却是发达国家谋求新一轮全球竞争中制高点的目的。”武汉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室主任黄志雄认为,所谓的“公平贸易”实质是美国通过碳关税杠杆将本国的碳成本转移到其他国家产品上;所谓的“全球环境治理”实质是美国避免本国企业向别国转移,带走技术和GDP。而这部分税收,可以为其创造一个新的税源,让其补贴国内企业。

  “碳关税能够帮助美国等发达国家达到一般贸易保护手段所不能达到的目标,事实上已经演变为发展权与主导权之争,是发达国家建立霸权的新方式。”在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部副主任白明看来,发达国家已进入轻型化经济,我国正处于重工业化发展的快车道,一半依靠煤炭等化石能源,在同样的碳标准下必然阻碍我国经济的发展,解除发达国家的竞争威胁。

  可见,碳关税只是一项发达国家在“公平贸易”和“全球环境治理”的外衣下,在新一轮国际竞争中谋求国际竞争力的贸易保护手段。

  启动国内碳税征收或成良策

  既然美国征收碳关税的前提是“未实施碳减排措施的国家”,那么是否可以在其征收碳关税之前“实施减排”呢?

  目前存在两种减排措施,即碳排放交易和碳税。碳排放交易允许排放超额的企业向排放低于限额的企业购买排放额度,碳税是针对单位二氧化碳排放量征收税费。究竟应该选择哪种?

  在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员姜克隽看来,碳排放交易的实施目前缺乏一定的先决条件,比如需要有效的管理系统、成熟的法律体系、可靠的信息披露体系、科学的计量和检测等,但目前都无法很快建立,也正是因此,碳税更容易操作。

  “美国等发达国家视低碳经济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一意孤行征收碳关税的可能性极大。那么,与其让美国人征了我们的碳关税去补贴他们自己的企业,不如我们自己先征碳税,所得的税收再补贴自己的企业,以改变经济结构,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樊纲公开表示。

  然而,根据商务部的测算,以欧洲目前现行的碳税200-300元/吨为基准,假定未来持续增长,如果碳税为100美元/吨,那么到2030年、2040年和2050年的GDP损失分别为3170亿元、5767亿元和6963亿元,占当年GDP的0.61%、0.75%和0.61%。而这也正是发达国家喜闻乐见的结果。

  “征”会影响GDP,“不征”又会承受碳关税对我国经济的强制性侵蚀,都会陷入发达国家的圈套,“征”或“不征”将是一个两难的抉择。

  “目前包括未来几十年内正是我国现代工业高速发展的时候,我国经济增长将增加10倍,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对二氧化碳的排放需求也高于发达国家,随着经济增长趋于平缓和新能源、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碳排放到2030年左右才能实现零增长,且需经过10年的稳定期,到2040年才有可能实现负增长。可以以此为时间节点,定制循序渐进的征税机制。”闵森建议,碳税可以从低到高,最初的全国统一碳税既要做到减少碳排放、敦促企业改进技术,又不能抬高成本,增加失业率,找到合理的税率是一个重大的挑战。

  对此,姜克隽认为,如果初期采用欧盟价格也即200-300元/吨,会明显影响到经济发展和国家的产业结构,考虑到影响经济的问题和企业适应能力的问题,税额可能会定在每吨二氧化碳征收10-20元作为尝试,随后根据企业适应情况逐步提高。并且在这个税率下,一部分耗能较高的企业的增加值会下降,一般企业效益增长率下降2%-3%。

  报告测算,初期碳税定在100元/吨以下,对我国GDP未来的增速影响不明显。

  多种碳减排措施应综合应用

  “征收碳税只是手段,促进低碳经济发展才是我国征收碳税的本质目的,因此,在实施碳税措施的同时,要注重多种减排措施的综合应用。”白明建议,要在2020年单位GDP碳排放量比2005年减少40%-45%的中期目标下合理规划减排方式,一方面是优化产业结构,首先从技术层面提高碳排放量的产业进入门槛,其次鼓励企业运用高技术成果改造传统生产方式,尤其是从减排源头即生态设计入手进行研发,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提高产品附加值;另一方面,发展循环经济,尽量延长产业链,尤其是建立资源回收再利用体系,如在电器体系,提高拆解技术和环保技术,拆解器件循环利用,减少电子污染;如在农业领域,减少化肥和农药使用量,农林剩余物可以作为饲料、肥料和发电原料;此外,还要从投资补贴、消费补贴和税收补贴等方面扶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和生产消费。

  而在樊纲看来,碳排放交易作为另一种减排措施,现阶段在我国能够与碳税共存。并且,由于在全球清洁发展机制下,在全球二氧化碳减排目标中,我国约占一半额度,碳交易市场前景广阔,可以借此推动以人民币计价的碳交易市场发展,尤其是围绕碳交易的金融业发展,将我国建设成为亚洲碳交易中心和碳金融服务中心,提高我国在低碳经济时代的地位。但是,这两种制度都需要为投资者设定一个长期碳价,合理分配碳税收入以及碳配额或碳许可拍卖后的收入,保证公平覆盖到所有的碳排放部门。

  报告还给出建议,一方面在国内建立促进技术转让的机制,推动发达国家节能减排高技术向我国转让;一方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促进国内产业向标准化发展,免受因技术不同而遭受的碳壁垒,并建立气候变化碳壁垒预警机制,提前预知国际经贸规则调整。

  白明还建议,全民教育同样重要,鼓励居民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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