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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完善上市公司股东融资融券规则

来源:《证券时报》
2011年05月12日04:47

  证券时报记者 李坤

  昨日本报报道飞马国际(002210)大股东通过融资融券方式炒股涉及“假性减持”的报道后,一石激起千层浪。有投资者认为,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东可能也会效仿,融资融券将成为上市公司持股较多的股东进行减持的一条新渠道。而昨日接受采访

的业内法律专家认为,此次事件表明作为新的业务,融资融券可能还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法律漏洞。

  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认为,融资融券是一个新兴的证券业务,飞马国际大股东此次融资炒股本质上还是属于股权质押融资,与减持的法律关系不一样,因此不能看做是减持。而且他认为,上市公司股东选择以这种方式进行减持的可能性比较小,可以排除这种顾虑。原因是按照目前融资融券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东以这种方式“被动减持”成本太高。

  薛洪增告诉记者,目前进行融资融券业务存在很大比例的折扣。融资业务要求有相应资产做担保,只有当融资者炒股亏损不能偿还所借资金时,被质押的股票才会被券商卖出,也就是“被动减持”。相比于其他渠道减持,这种方式减持的成本代价太大。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和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郑名伟律师则认为,不排除其他上市公司股东效仿进行被动减持的可能性。

  但宋一欣认为,上市公司股东进行融资融券的股票性质是一个关键,如果用于质押的股票属于限售股或者有条件的限售股,那么这种交易就存在提前减持股票的嫌疑。因为目前法律上并没有规定限售股不可以进行质押融资。因此应该在法律上进行明确规范,防止这类现象发生。记者查阅相关信息,飞马国际大股东上述融资融券交易都是流通股,并不存在这种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三位律师都对上市公司股东以融资融券方式炒股涉及的信息披露问题提出相同的看法,认为应该与“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后必须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一样,一旦融资融券的股份比例达到1%就应该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同时三位律师认为,应该明确规定一定时期内上市公司股东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规模,尤其是要规范股东以融资融券方式炒作自家股票的的行为,防止这些股东利用融资融券的方式进行股价操纵。

  作者:李 坤 (来源:证券时报)

(责任编辑:姜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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