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该如何面对员工“跑路”
2012年04月12日00:49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 笔者以为,最好的监管是严格的内部监管,最严密的风控是完善的内控。疏于内控和监管的银行,必然会埋下巨大的风险隐患 ]
一段时间以来,“跑路”事件从企业向银行蔓延,员工“跑路”后如何善后、责任如何厘清,现实地摆在相关银行面前。
去年底,温州4家银行有员工因参与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后外逃。这些银行在给记者的回电中不约而同地说,上述员工所为属于个人行为,未涉及该行自身和客户资金,并说相关当事人已被银行开除。
同样的事情发生在江苏,从丹阳到江阴到南京再到徐州,发生了多起国有银行员工卷款外逃事件。
一家国有银行的支行长长期“坐在电脑前配对放款”,他利用自己掌握客户的存款信息和需求信息,并伙同其他国有银行员工账外经营高利贷,资金链断裂后外逃。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出事银行一味“死捂”,案发数月不向监管部门报告。直到媒体掀开盖子,该行还振振有词地强调:“事发员工均系个人行为,目前未发现有挪用、侵占银行资金以及客户存、贷款资金的行为,其民间借贷资金与银行资金无关,未造成银行和客户资金损失”,希望一推了之。
同样的事件发生在去年12月28日的江阴农行要塞支行行长孙峰“以个人名义”骗取多人存款数亿元后成功携全家跑路。而直到3月底公安部门介入,国际刑警组织对孙峰发出红色通缉令,案情才被揭露出来。
现在,一旦发生案件,银行的一个共同做法是“死捂”,内部则简单地把相关人员除名了事。有家银行发生员工内外勾结的数千万元车贷案件,内部员工被警方抓捕前,居然伪造出数月前就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当然,经不起推敲的是,该员工被捕前,工资关系、公积金代缴、话费报销全部正常。这样做,银行很可能因提供虚假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被债权人告上法庭,陷入更大的声誉风险和危机之中。
由于内外监管的失灵,银行案件近来处于高发期。事发后,靠一纸解除劳动合同把当事人开除,发布一个“纯属于个人行为”的声明,出事的银行就能撇清关系、不用承担责任吗?一位多次参与过相关案件审理的法官表示,员工出事以后以“8小时之外的个人行为”来推卸责任,只是一厢情愿。银行内部人之所以能得到债权人的信任,主要是因为有职务便利,利用自己信息对称和专业优势,获得大笔资金,并通过其指定管道在银行体外循环。这位专家认为,相关案件有几个重要要素值得参考,如是否有证件证明债权人资金进入该行员工指定管道,该行为是否在该行柜面或办公区间发生、银行相关人员有无向债权人出具证实自己身份的资料,或在相关借贷合同上签字等。
南京资深的金融专业律师乐宏伟表示,相关案件在法律条文上称之为“表见代理”,债权人如果有充分证据证实,银行职工利用职务之便,从事了与银行业务相近或相关联业务,在体外循环并造成了客户实际损失,该员工所在单位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因为出资人信任你的前提,是因为你的身份是银行员工,背后有银行信用甚至国家信用支持。而相关银行亦无法自证其员工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影响债权人的出资行为”。
一家银行的法务部负责人介绍,实际上这样的案件以前也不时发生,金额不大时,如几十万元、上百万元,银行往往息事宁人,悄悄处理了事。只是现在事情越出越大了,捂不住了。
笔者以为,最好的监管是严格的内部监管,最严密的风控是完善的内控。疏于内控和监管的银行,必然会埋下巨大的风险隐患。去年,无论是齐鲁银行近十亿元票据案还是事故连发的渤海银行,都是急开快车、管理薄弱、盲目扩张的镜像。而银行作为高负债的公众企业,涉及重大案件必须建立及时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
而银行员工特别是管理者,对其出入境都有严格的报批管理程序,金融系统员工的护照都是由上级单位集中管理的,屡屡出现一些人成功出逃,暴露出了银行在员工出入境管理上的制度漏洞。(作者系资深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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