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强制结售汇制度悄然“退市”
本报讯 (记者 谈璎)国家外汇管理局昨天对外发布说,强制结售汇制度退出历史舞台,企业和个人可自主保留外汇收入,外汇管理将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前提下,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外管局表示,2008年,修订后的《外汇管理条例》明确企业和个人可以按规定保留外汇或者将外汇卖给银行。2009年以来,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提高政策透明度,外汇管理部门大力开展法规清理,共宣布废止和失效400余个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涉及强制结售汇的规范性文件被宣布废止、失效或修订。目前,强制结售汇政策法规均已失去效力,实践中不再执行。
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外汇短缺,我国对外汇收支实行严格的指令性计划管理。1994年1月,我国取消企业进口等经常项目用汇计划审批,允许企业凭有效单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1996年12月,我国宣布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对经常项目对外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但企业出口等外汇收入原则上仍应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外管局还提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涉外经济快速发展,国际收支的主要矛盾逐渐由过去外汇短缺转为外汇储备增长过快。2001年起,我国通过改进外汇账户开立和限额管理,逐步扩大企业保留外汇自主权:
放宽企业开立外汇账户保留外汇的条件。2001年,允许符合年度出口收汇额等值200万美元以上、年度外汇支出额等值20万美元以上等条件的企业,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开立外汇结算账户,保留一定限额的货物出口、服务贸易等外汇收入。2002年,取消开户条件限制。2006年,进一步取消开户事前审批。
提高外汇账户内保留外汇的限额。2002年,账户限额为企业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2004年,提高到30%或50%。2005年,进一步提高到50%或80%。2006年,改变之前仅按收入核定限额的方法,按照企业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80%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的50%之和核定限额,企业可保留的外汇限额进一步提高。2007年,取消账户限额管理,允许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自主保留外汇。
业内人士认为,随着涉外经济的发展,外汇管理部门适时调整并废止了强制结售汇制度,体现了外汇管理与时俱进、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的理念和宗旨。外管局承诺,未来,外汇管理将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前提下,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积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作者:谈璎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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