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发树就
云南白药股权纠纷的新一次出击也有了结论。针对陈发树申请的行政复议,国家烟草专卖局于4月19日以回函形式给予答复称,“经查,你的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该答复实质上堵上了陈发树的行政复议之路。
陈发树代理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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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李庆昨日晚间向本报记者证实已收到国家烟草总局上述答复,表示“还要针对回函研究一下,现在还都不好说。”
2009年9月10日,云南红塔与陈发树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全部云南白药国有股约658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2.32%)转让给陈发树,每股转让价格约为33.54元,总价款为22.08亿元左右。该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须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同意后方能实施。
这笔6581万股的云南白药股票经过2010年7月的10股转增3股后,增加到约8555.8万股,若以云南白药昨日收盘价49.51元/股计,市值逾42亿元。
陈发树等待两年多却没有获得股权,于是将云南红塔告上法庭;今年4月16日,陈发树诉云南红塔案在云南高院开庭。而就在1月17日,烟草总公司正式做出了批复意见,称“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同意本次股份转让”。
陈发树代理律师李庆表示,是在3月15日那天云南省高院组织交换证据时,才知道云南红塔上级云南中烟早在2009年12月2日,已向烟草总公司上报了请求批复该股权转让的书面请示,而烟草总公司直到2002年1月17日才做出批复。
根据陈发树和云南红塔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第九章第二十六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条款,双方约定“如本协议得不到相关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将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云南红塔表示,国家烟草专卖局即是本次交易的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而中国烟草总公司与国家烟草专卖局其实是“同一机构,两块牌子。”
这对陈发树争取云南白药股权来说极为不利,或许只能拿回被占用两年多的22亿元现金。
记者查询《行政复议法》,在“行政复议范围”一栏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除包括“对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等之外,该法还注明“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也可申请行政复议。
据此来看,国家烟草专卖局认为陈发树“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出发点,可能源于其视1月17日的审批是民事行为,而非行使公权。
据李庆此前表述,这种行政身份与民事主体之间转换,让纠纷变得更复杂,李庆称,这种“变形金刚”,还是要由法院来判断到底是民事还是行政。如果最终确认烟草总公司的审批是民事行为,而非行使公权,将会在此案中申请把烟草总公司追加为被告。(夏子航)
作者:夏子航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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