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零售商成被告 去年“井喷”式增长
2012年04月25日04:02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罗湖法院昨通报去年受理知识产权案近百件
本报讯 (记者王纳 通讯员李晓刚)昨日,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之际,深圳市罗湖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知识产权案件情况。据会上透露,去年大型零售商成为商标侵权案件被告的数量突然呈现“井喷式”增长,仅罗湖区就有相关诉讼近百宗,而前几年这种类似诉讼的数量仅仅是个位数。
国内名牌维权诉讼渐长
昨日,罗湖法院公布了该院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白皮书中披露,2005年至2011年,罗湖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883件,其中民事案件1827宗,刑事案件56宗。特别是2008年以来,每年案件增长率均超过了100%。
国内权利人维权意识加强是近年来的一大特点。随着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和维权意识的不断强化,在国外维权企业逐渐增加的情况下,国内或者本地知名的品牌企业也逐渐参与进来。
白皮书中披露,在商标侵权案件方面,市场管理者、大型零售商成为商标侵权案件被告的案件数量去年急剧增长,呈现井喷态势。仅2011年就有近百宗,而前几年这种类似诉讼的数量仅仅是个位数。
白皮书中分析,基于信息缺失,行政执法资源不足的情况,权利人一般无法直接寻找到侵权产品的生产源头或者侵权行为的直接行为人,只能通过起诉大型零售商或者市场管理者的方式促使其“帮助”寻找“下家”,罗湖区的商业活跃,这就使得法院受理的以市场管理者和大型零售商的被告的案件急剧增加。
典型案例点击
“百丽”状告“好又美”服装商城
拥有知名品牌“百丽”的丽华鞋业贸易公司把市场管理者深圳市好又美服装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又美”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诉称,原告拥有“百丽”、“BELLE”及“BeLLE”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但被告在其经营的好又美服装市场三楼342~344号铺以批发及零售方式大量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鞋类商品。
被告“好又美”公司辩称,343~344档口商号由小商户谭某独立经营,如本案争议商品涉及侵权,也应该由该商户谭某承担侵权责任,“好又美”公司并未有共同侵权的故意。
法院审理后查明,被控的侵权物是由商户谭某销售,其行为已构成了商标侵权。好又美公司将铺位出租给谭某,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好又美公司与商户谭某共同承担1.5万元赔偿。
“喜羊羊”状告“沃尔玛”
《喜羊羊与灰太狼》的版权拥有者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去年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等告上了法庭。
原告诉称,被告恒发公司生产的“沃尔兹”床裙五件套商品使用了《喜羊羊与灰太狼》卡通形象作品,并在被告沃尔玛桂城分店、被告沃尔玛公司大量销售。
沃尔玛公司辩称,作为善意的销售者,其采购渠道和采购方式均是合法的,并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而自己所经营的商品种类繁多,数量巨大,客观上难以逐一审核其是否侵犯了他人知识产权。
法院认为,被告恒发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构成了侵权,沃尔玛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物具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但因实际销售了被控侵权物,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因此,法院判令沃尔玛公司停止相关侵权物的销售行为。
作者:王纳 李晓刚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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