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小微企业缴所得税有优惠
2012年04月27日04:47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据新华社北京4月26日电(记者何雨欣、侯雪静)记者26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公告,明确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根据我国之前制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符合相关税收规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税务总局的公告,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与法定税率之间换算成15%的实际减免税额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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