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发行可自选时间 粉饰业绩将严惩
证监会五条措施监管炒新
1证券交易所应根据市场情况研究完善新股交易机制、开盘价格形成机制,促进新股上市后合理定价,正常交易。
2证券交易所应明确新股异常交易行为标准,加强对新股上市初期的监管,加大对炒新行为的监管力度。
3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应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自律规则,要求会员切实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要求,加强对买入新股客户的适当性管理。
4加强对新股认购账户的管理。证券公司应对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进行核查和管理,包括投资者的机构属性和业务特点等,加强对客户违规炒新、炒差、炒小行为的监控和监管。
5加大对新股交易特点的信息揭示。由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定期统计并公布新股交易的价格变化情况及各类投资者买卖新股的损益情况。
昨天,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即日起实施。和征求意见稿相比,《指导意见》从五个方面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包括明确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核准批文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发行时间窗口;对于发行人包装和粉饰业绩的,要加大惩处力度。证监会解释称,“25%规则”是触发进一步披露信息的机制,并非定价天花板。
取消网下配售锁定限制
此次改革提高了网下配售的比例,取消了网下配售3个月的锁定限制。对此,证监会表示,《指导意见》是从促使新股价格真实反映公司价值,实现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均衡协调健康发展的角度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网下配售比例是为了增强对询价对象的约束,提升报价合理性;参照境外成熟市场的做法,取消网下配售的强制锁定限制,可以增加新股上市首日的流通量,抑制过度投机炒作。
增加流通股促合理定价
《指导意见》称,在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推动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数量。持股期满3年的股东可将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老股转让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老股东选择转让老股的,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老股东名称及转让股份数量。
证监会表示,推出老股转让措施,一是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数量,缓解单只股票上市时可交易份额偏少的状况;二是推动老股东转让股票可以对买方报高价形成约束;三是缓解股票上市后,老股集中解禁对二级市场的影响。目的都是促进新股合理定价。在《指导意见》实施后,将尽快出台相关操作细则和监管细则。
不搞“美国式招标定价”
据了解,此前市场各方对推出“美国式招标”建议较多,但此次《指导意见》并未采纳,对此,证监会表示,“美国式招标”在境外市场主要用于国债拍卖,在股票发售中没有可供借鉴的经验。
所谓“美国式招标”,是指按照投标人所报买价自高向低的顺序全额中标,直至满足预定发行额为止,中标的机构是以投标方各自报出的价格购买股票。
推行业市盈率“25%规则”
《指导意见》将加强对发行定价的监管,促使发行人及参与各方尽责。具体表现在,招股说明书正式披露后,根据询价结果确定的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应召开董事会,结合适合本公司的其他定价方法,分析讨论发行定价的合理性因素和风险性因素,进一步分析预计募集资金的使用对公司主业的贡献和对业绩的影响,尤其是公司绝对和相对业绩指标波动的风险因素,相关信息应补充披露。
董事会应就最终定价进行确认,独立董事应对董事会讨论的充分性发表意见。
上市后业绩变脸将处罚
《指导意见》规定,发行价格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除因不可抗力外,上市后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列为重点关注、监管谈话、认定为非适当人选等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对承销机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对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 (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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