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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在北海投资遇连环陷阱 千万资产被无端侵占

2012年05月15日14:53
来源:市场导报

  广西是中国连接东盟国家的桥头堡,也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多年来,广西各级政府不断完善和优化当地软硬环境,吸引全国乃至全世界的资金到广西投资、创业,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是,一家浙江企业近年来在广西北海的投资遭遇,不禁使广大浙商对广西的投资环境产生了重大怀疑。

  日前,《市场导报》记者通过浙江省浙商投资研究会获悉,在广西北海市投资已有4年多的浙商企业北海市锦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北海市投资遭遇严重侵权。浙商投资研究会希望通过媒体进行呼吁,并引起全体浙商的警惕。

  政府招商浙企赴桂投资

  2008年,杭州锦江投资有限公司在北海市招商局的介绍下,与北海艺术设计职业学院(下称“艺术学院”)签订了联合开发北海市上海路71亩土地的合同。为运作北海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杭州锦江投资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专门在北海市注册成立了北海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北海锦江”)。

  北海锦江负责人冯力军先生告诉导报记者,2007年12月,艺术学院与北海新西南房地产开发公司、北海乡镇企业城招商中心达成协议:北海乡镇企业城招商中心将北土开建字第013号 (原北国用(2008)第B08905号、原北国用(2008)第B08904号地块,下称两宗土地)项下的47399.8平米(71亩)土地使用权办理过户至艺术学院名下,艺术学院承担一切税费,并处理好相关债务等。

  2008年5月,杭州锦江投资有限公司与艺术学院签订合同,约定双方联合开发上述两宗土地,艺术学院占项目10%的股份。此后,北海锦江专门负责运作与艺术学院的联合开发项目。

  合同签订后,北海锦江按协议于2008年5月先支付给艺术学院700万元,该款项用于艺术学院向北海新西南房地产开发公司、北海乡镇企业城招商中心支付欠款。此后,北海乡镇企业城招商中心将两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办理过户至艺术学院名下。至此,北海锦江与艺术学院的合作开发正式拉开序幕。

  在该合作项目中,北海锦江先后投入资金3800余万元,用于处理合作地块的原有债务、补交税费和艺术学院先行收回投资等事项。由于北海锦江的积极协作和及时付款,到2009年8月,合作项目已完成了报建、人防设计、地震、环评等各项前期审批工作,只待土地过户到北海锦江名下后,开始项目建筑招投标。

  2009年11月2日,北海锦江与艺术学院联合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土地过户。2009年11月8日,北海锦江和艺术学院签订了最后一份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将艺术学院名下的土地过户到北海锦江名下,并且北海锦江在该地块上享有抵押权。2009年11月27日,北海市人民政府签发编号为7-1381号的批文,同意办理土地过户到北海锦江公司的一切手续。

  重复批文浙商丧失开发权

  取得了北海市人民政府签发的7-1381号批文后,北海锦江只等最后将两宗土地从艺术学院过户到自己名下,就可以正式启动房地产开发项目。然而,事态的发展令北海锦江大为震惊。

  2009年12月3日,北海锦江收到艺术学院发来的协商函,请求代缴税费。艺术学院在协商函中表示,由于自己难以支付71亩土地的转让税费,希望北海锦江能够先行垫付。垫付部分的金额可由北海锦江在今后应付的土地转让款中扣除。北海锦江负责人冯力军先生介绍,他们通过进一步问询才知道,北海锦江原来支付给艺术学院的土地过户费已经被该院项目负责人、副院长郑某挪用了。北海锦江出于无奈,只好再次同意办理代交土地过户费。

  北海锦江获得了北海市政府同意过户的批文后,于2009年12月4日到北海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过户手续。但在申请过程中,北海锦江遭到了北海市国土资源局经办人陈姓工作人员的无理刁难。陈姓工作人员先是让北海锦江提供两宗土地的宗地图,接下来又要求北海锦江提供各个材料的原件进行校验。

  为加快土地过户的速度,北海锦江多次联系艺术学院副院长郑某,希望艺术学院遵守合同的约定,抓紧促成两宗土地过户。但郑某一直以种种理由避而不见,北海锦江手足无措。

  冯力军介绍,北海锦江为了办理土地过户手续,找到了北海市国土资源局一位姓雷的副局长。雷副局长表示,土地过户手续凭批文就可以办理,土地产权交易中心经办人之所以不给办理,是因为郑某称北海锦江和艺术学院有经济纠纷。此时,北海锦江已经感觉到情况不妙了。

  2010年1月5日,北海锦江到政府相关部门查询两宗土地相关情况。在查询过程中,北海锦江意外发现:北海锦江与艺术学院联合开发的两宗土地,均已莫名其妙地被过户至北海大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大山公司”)名下。这一消息就如晴空霹雳,重重地打在了北海锦江的头上。

  通过进一步查询,北海锦江发现,艺术学院将这两宗土地过户到大山公司名下的依据,竟然同样是北海市政府的一纸批文。这份批文由北海市相关部门于2009年12月9日签发,编号为7-1489号。也正是这份政府批文,使北海锦江公司丧失了将艺术学院名下的土地过户到自己名下,并继续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的权利。

  至此,北海锦江之前付出的近4000万元巨额资金投入和大量人力投入,全部陷入了泥潭。

  北海锦江事后得知,北海市政府在2009年12月9日又把两宗土地批给大山公司的依据,竟然是北海市法制办在接到艺术学院与大山公司的联合申请后,在没有事实依据的前提下,片面听取艺术学院“经与艺术设计职业学院联系,是因为北海锦江房地产公司不履行约定,不愿开发此两宗地块”的单方面说法。

  讨要说法浙商四处碰壁

  为了讨回自己的合法权益,北海锦江开始了艰辛的维权历程,但与合作初期的事事顺利相比,北海锦江遭遇的是四处碰壁。

  事发后,北海锦江于2010年1月5日向北海市副市长刘宏武询问。刘宏武认为这是诈骗行为,是艺术学院欺骗了政府,建议北海锦江去报案,并责成北海市国土资源局对案件进行协调。北海锦江遂于2010年1月15日向北海市公安局报案,但北海市公安局至今没有对案件作出任何回应。

  在北海锦江向有关部门讨要说法得不到任何结果的同时,抢先取得两宗土地使用权的大山公司,却开始了自己的清理行动。冯力军告诉导报记者,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大山公司指使一批社会人员,强行驱赶北海锦江还在两宗土地上作业的施工人员,将北海锦江已经建成的工房全部拆除,并强行占有了北海锦江在工地上建了半年多、价值500多万元的全部基础设施,以及26亩村租用地(已付租金45万元)。

  为了追讨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北海锦江多次向北海市政府打报告,要求市政府出面解决大山公司非法占有自己财产的问题。结果同样是没有得到任何说法。

  2010年3月4日,北海锦江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北海市人民政府向大山公司颁发土地证的行政行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北海锦江与艺术学院双方在达成转让合意后,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到国土部门办理过户登记,而后艺术学院出于其自身的考虑把该地使用权转让给大山公司,并办理了变更登记,该变更登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据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北海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合法并予以维持,北海锦江再吃闭门羹。

  司法救济是企业权益的最后保障。在向北海市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多次申诉维护自身权益无果的情况下,北海锦江选择利用诉讼途径向北海市人民政府讨要说法。

  2010年7月,北海锦江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认定北海市人民政府将两宗土地过户给北海大山公司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

  在起诉状中,北海锦江特别强调,艺术学院和大山公司向北海市政府提出土地过户的申请是2009年12月6日,而两者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的时间是2009年12月7日。这意味着艺术学院和大山公司提交给北海市政府的过户申请材料中,根本不存在两家之间的《土地转让协议》。为此,北海市政府签发的第二份批准文件,其事实依据本身就是有问题的。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11年4月,对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

  在对原告北海锦江和被告北海市人民政府提供的系列证据进行质证后,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北海市人民政府签发的7-1489号公文处理笺 (即同意将土地过户给大山公司的政府批文)中北海市法制办公室的意见是否真实,与北海锦江起诉的北海市国土资源局将土地过户给大山公司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不能作为案件认定事实的根据。

  此外,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还认为,虽然艺术学院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北海锦江的请示经北海市政府领导签字同意办理,但艺术学院与北海锦江双方并没有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尚未进入《土地登记规则》设定的土地变更登记程序。北海市国土资源局对艺术学院和大山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则依法进行了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等程序,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符合 《土地登记规则》相关规定。

  为此,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判决:北海锦江与艺术学院之间的权利义务受民法调整,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对北海锦江起诉北海市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给予驳回。

  案件败诉后,北海锦江不服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于2011年11月18日,又以同样的诉讼请求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广西高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因为北海锦江没有对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号为7-1381和7-1489两份公文处理笺提起诉讼,故这两份公文处理笺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此外,虽然北海市人民政府同意艺术学院转让涉案土地,但并不意味着北海锦江已经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以登记为准。为此,北海市国土资源局向大山公司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广西高院于2012年2月15日作出二审行政判决:维持原判,驳回北海锦江的上诉。

  案件梳理:从审批到判决破绽百出

  两次诉讼,两次败诉,理由都是同一个,即北海锦江没有及时到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没有实质转移。那么,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做出的两份行政判决书,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究竟有没有问题?

  北海锦江的委托代理人,杭州市长庆法律服务所王秋永先生向导报记者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王秋永告诉导报记者,无论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还是两级法院做出的两份行政判决,都清晰地表达了一个意思,即谁先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谁就是土地项目的合法拥有者,按照民间俗语的说法,就是“先下手为强,后下手遭殃”。

  王秋永表示,理性分析整个案件申请过户、行政复议、一审判决、二审判决的一系列过程,可以说破绽百出,用“掩耳盗铃”、“瞒天过海”、“偷换概念”等成语来表述一点都不过分,北海市最后实现了对浙商的“关门打狗”。

  破绽一:掩耳盗铃

  北海市政府法制办在接到艺术学院与大山公司的联合申请后,明显意识到了事件处理的不合法性。但为了使大山公司能顺利实现土地过户,北海法制办在公文处理笺上特别注明:“经与艺术职业学院联系,是因为北海锦江房地产公司不履行约定,不愿开发此两宗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在本案中,北海锦江这个最大的利害关系人自始至终没有接到过任何告知。

  王秋永表示,无论是北海法制办还是艺术学院,他们都非常清楚,这个项目的最大利害关系人应该是北海锦江,因为北海锦江在这个项目中已经投入了近4000万元的资金,按照合同约定,占有这个项目90%的股权。北海法制办在对同一个项目作出同样性质的批文时,毫无疑问应该征求北海锦江的意见。但如果征求北海锦江的意见,大山公司的土地过户申请必定会办不成。无计可施之下,北海法制办只好采取这种掩耳盗铃式的审批方式。

  破绽二:瞒天过海

  北海锦江在2009年12月3日从艺术学院项目负责人郑某处拿到北海市政府同意土地过户的批文后,于第二天便到北海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过户手续。该局法规科陈姓工作人员要求北海锦江提供土地证、规划许可证、限期开发协议申请、法人身份证明、土地宗地图等资料。

  由于没有土地宗地图,北海锦江又向郑某索要宗地图,但郑某以不在北海为由,一直拖到2009年12月18日才向北海锦江提供宗地图。12月21日,北海锦江再次到北海国土局办理过户。但该局陈姓工作人员又要求北海锦江提供各个资料的原件校验。北海锦江为此又向郑某索要原件,但郑某表示等到12月25日自己从外地回来再提供土地证。到了12月25日,北海锦江已经找不到郑某了。直到2010年1月4日,北海锦江从北海国土局得知两宗土地已经过户给大山公司。

  冯力军告诉导报记者,在这个过程中,北海国土资源局和郑某一起,上演了一出瞒天过海的骗局。一方面,国土资源局一再要求北海锦江提供各类材料,使北海锦江认为过户手续处于办理状态之中。另一方面,在郑某一再拖延时间的同时,艺术学院与大山公司之间的土地过户手续却在紧锣密鼓的办理之中。而且,在给大山公司办理系列手续时,北海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效率是空前绝后的。从介入到拿到土地使用权证,大山公司只用了几天时间。而这个过程,北海锦江用了半年多,最后依然没有拿到土地使用权证。

  破绽三:偷换概念

  北海锦江在起诉状中特别指出了艺术学院和大山公司向北海市政府提出土地过户的申请时间,以及两者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的时间,强调在申请过户时根本不存在转让协议,即他们提交的申请材料缺少 《土地转让协议》这份最根本的事实依据,但北海市政府并未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对于这个问题,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讲到,“原告(即北海锦江)主张是市政府领导批示后才签订协议与事实不符……”。

  王秋永表示,北海锦江强调的是艺术学院和大山公司提出申请时间早于转让协议签定时间,从而申请材料不全,北海市政府的审批缺乏事实依据。但北海中级法院却将概念偷换成领导批示与转让协议签订的时间先后问题,认定领导批示确实是在土地转让协议签订之后。真正是下言不对上语,牛头不对马嘴。

  冯力军告诉导报记者,截至目前,大山公司对两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基本完成,而北海锦江的维权之路则依然漫长。接下来,北海锦江还会向更高一级政府和司法机构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连线北海官员集体失语

  对于北海锦江的遭遇,跟案件有直接关系的北海市法制办和北海市国土资源局究竟有什么说法?导报记者电话连线了北海市法制办副主任、本案二审中北海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包能华。包能华表示,北海锦江起诉北海市人民政府的案件过程,他基本都了解。但是,现在法院已经有判决了,就应该以法院的判决为准,按照法院的判决执行。对于在北海市法制办签署第二份公文处理笺的时候,为何不履行通知利害相关人的义务,向北海锦江隐瞒事情真相的问题,导报记者专门询问了包能华。但包能华表示,这些内容自己都不好说,此后便以开车为由挂断了电话。导报记者试图进一步电话采访包能华,但之后,手机再无人接听。

  北海市国土资源局是两宗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直接办理单位,在一边向北海锦江索要各种材料的同时,一边却紧锣密鼓为大山公司办理过户手续。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北海市国土局做出这样的异常举动?是艺术学院的一手遮天,还是双方的共同默契?导报记者试图电话采访北海市国土资源局的相关负责人,但该局相关领导的电话和手机均无人接听。5月11日,导报记者接通了北海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谭主任的电话。谭主任表示,他对这个事件不了解,自己是后来才来国土局工作的,他要求导报记者向该局法规科了解情况,并表示等回到办公室后告知法规科联系方式。但事后也再无音讯。

  对于这个案件,浙江省浙商投资研究会秘书长蔡骅提出了一些个人见解。他表示,在一审和二审的两次行政判决中,法院均认为北海国土资源局为大山公司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并向其颁发《土地使用证》有合法依据,该依据为北海市政府签发的7-1489号批文,也即第二份批文。为此,北海市国土资源局没有过错。如果这一逻辑成立,那么北海锦江是不是仅凭北海市政府签发的第一份批文即7-1381号批文,也可以办理土地过户手续?为什么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还被要求提供这样那样的材料呢?显然,同样是在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北海市国土资源局对北海锦江和大山公司的审查力度是截然不同的。此外,北海市法制办只听艺术学院的一面之辞,对同样的两宗土地签发重复批文,而北海市国土资源局又仅对大山获得的政府批文做形式审查。这两个有紧密关联性的审批程序,被北海市的相关职能部门做了断章取义式的处理,才最后导致了北海锦江失去了对两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开发权。

  蔡骅秘书长表示,无论北海市人民政府对案件如何解释,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如何判决,北海市政府“一女二嫁”的行为已成事实,浙商为此遭受数千万财产损失已成事实。地方政府的诚信是一地经济发展的基石。浙商是全国乃至全世界重点招商的一个特殊群体,金先生在北海遭遇这样的不公待遇,相信全体浙商都会引以为戒。真心希望北海市政府正视现实,遵守法律和诚信,为当地经济能够实现稳定健康发展履行自身应尽之职责。(张雄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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