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上海5月19日专电(记者潘清)一位半年前被解聘的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因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并涉嫌犯罪,近日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吴建敏案”再度引发了市场对于“诚信”问题的关注。
从“以权谋私”到“带病提拔”监管面临诚信挑战
5月10日,证监
会通报了一批证券违法案件,其中包括原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人、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公司总经理吴建敏涉嫌违法违规案。目前,吴建敏已经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按照证监会的通报,吴建敏作为临时内幕信息知情人,本应保守上市公司秘密,戒绝交易,却违背对上市公司的信赖责任义务,利用窃取了具有重大价值的未公开信息,在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购入科达机电、祁连山等相关股票,从中谋取私利。
与数十万元的内幕交易违法所得相比,吴建敏曾经的“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身份显然更加刺眼。
正如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在通报中所言,吴建敏身为证监会聘任的并购重组委员会和业务资深人士双重身份,熟悉市场规则和相关法律规定,理应较一般市场投资者更为审慎地从事证券市场投资行为。但对于工作中获知的内幕信息,其不但未能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反而蓄意借用他人账户进行内幕交易,意图规避法律,是故意犯罪行为。
由“吴建敏案”,人们不由得联想到一个月前被炒得沸沸扬扬的“胡小黑事件”。因被媒体曝光涉嫌造假,天能科技于4月23日终止IPO申请。作为经办这一项目的注册会计师,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胡小黑却出现在证监会公布的第十四届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名单中。从胡小黑“带病提拔”,到吴建敏“以权谋私”。两个看似孤立的事件相继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意味着监管部门也面临着关于诚信的挑战。
诚信纳入监管视野“一票否决”能否把好“防线”?
中国资本市场20余年的发展历程,资本市场与诚信相伴相生,却备受虚假信息、内幕交易等等失信现象的困扰。
事实上,诚信问题早已被管理层纳入监管视野。证监会日前发布《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作为内地资本市场首部诚信监管规章,暂行办法试图通过建立相关制度机制,进一步强化对违法失信行为及其主体的惩戒与约束,加大对诚实信用、守法合规的激励与引导。
“吴建敏式”的失信问题也被列入其中。暂行办法规定,对于存在违法失信记录的保荐人、律师、会计师等人员,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可以不聘任其担任证监会发审委、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委员会等委员职务。
发审委被视为公司上市之前的“最后一道防线”。并购重组委员会也承担着审核重大资产并购重组项目的重要职责。
实际上,投资者对发审委委员在任期间的失察早有议论。涉嫌造假上市的“胜景山河事件”中,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接获证监会出具的警示函,其两名签字保荐的保荐代表人被撤销资格,而负责审核的发审委委员却毫发未损。
重塑诚信:监管须与司法“无缝对接”
管理层构建诚信监管体系的努力,获得了各方的肯定。然而,仅仅依靠管理机构的监管,显然不足以塑造起诚信的市场环境和投资文化。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季先则表示,A股市场的失信、背信乱象已不是泛泛的道德自律和简单的纪律惩戒所能解决。“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根基诚信,在中国要得到发扬光大,除了与司法对接、加大司法对诚信的管束力度外,恐怕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
值得注意的是,在吴建敏之前,因形形色色的证券违法行为被法办的案例并不在少数。由此带来的市场诚信环境的逐步改善,印证了一个判断:监管与司法的“无缝对接”,是治愈失信顽疾的唯一良方。
基于此,人们对首部诚信监管规章有着更多期待。李季先建议,监管部门可在暂行办法中增加一些诚信情况与司法对接的条款,并设定具体的触发机制。譬如,在建立上市公司相关公开承诺履行情况统一公示制度的基础上,针对上市公司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发行上市、股改、分红、资产重组相关公开承诺,严重损及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信心的失信行为,还应规定投资者有权就该等事项提起违约背信之诉,并明确规定相关高级管理人的个人责任要一起追诉。
对发审委、并购重组委委员的“一票否决”,同样也应纳入司法管束范畴。专家认为,应对发审委委员审核的企业进行跟踪,发现所审企业事后爆出依据其“合理专业注意”应发现而未发现的重要问题的,譬如业绩造假、虚假陈述、重大遗漏等,或被当事人举报查实有变相受贿寻租行为的,除对其予以解聘外,还要对其失信渎职行为进行司法追究,与保荐人、发行人一起对利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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