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22日正式公布了《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泄露内幕信息定罪处罚标准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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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认为,《解释》的正式出台,对于在刑事上打击内幕交易有重大意义,但相关民事赔偿的内容没有出现在《解释》中,仍是一大遗憾。
《解释》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主要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证券法第七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二项规定的范围,而对于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两高认为该类人员仅是可能知悉而非必然知悉内幕信息,因而不宜在司法解释中一律直接加以规定。
《解释》强调,对于具有特殊身份,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员,以及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的人员,只要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被认定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就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
在情节认定上,《解释》明确,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三次以上,有上述情形之一即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而“情节特别严重”与“情节严重”的量比则为5:1。
当天,两高还通报了两起典型内幕交易案件。一起是黄光裕内幕交易案,被告人黄光裕作为
中关村上市公司的董事及鹏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重大资产置换、重组信息公告前,前后三次指令他人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 .4亿余股,成交额18亿余元,账面收益4亿余元。另一起是杜兰库、刘乃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原总会计师杜兰库借助获取的信息从高淳陶瓷股票买卖中获利421万元。
两高表示,截至2011年底,全国法院审结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共22件,其中2007年1件、2008年1件、2009年4件、2010年5件,2011年11件。
曾参加《公司法》、《证券法》等商事经济法律研究、起草和修改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解释》对于规范有关机关打击内幕交易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升投资者的投资信心、提高中国资本市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维护资本市场的三公原则,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
刘俊海认为,在此次《解释》中,内幕交易主体范围的明确是最大的亮点之一,由于采取了无纸化的交易模式,而中国社会又是人情社会,有很多的关系很难用证券法的现有关系来涵盖,现在把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范围细化,使得打击内幕交易更有针对性。另外,在内幕消息的敏感期,把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的初始时间也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澄清了一直以来打击内幕交易的盲点。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厉健律师则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内幕交易刑事司法解释出台,对于我国证券市场健康、规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但他认为,这一司法解释并未涉及民事赔偿内容,因内幕交易违法犯罪行为遭受损失的股民维权依然困难重重,厉健表示,仅仅追究内幕交易违法者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尽快配套民事赔偿司法解释,让遭受损失的股民通过法律途径挽回损失,这是对内幕交易违法者的必要惩戒。
例如,黄光裕通过内幕交易仅仅一个多月账面收益即高达3 .06亿余元,导致众多股民遭受重大损失,但是,由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司法解释至今未出台,目前北京二中院审理中的股民诉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一案,长期处于搁置状况,严重挫伤广大股民依法维权的积极性和信心。
刘俊海认为,民事责任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甚至比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更重要,民事责任的追究,可以使受害投资者的财产利益获得及时救济,也可以促使广大投资者监督内幕交易行为,减轻监管部门的监管压力。刘俊海呼吁,最高法院应当尽快出台针对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引发的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
作者:吴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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