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标一元投标税务总局万套软件采购
2012年05月24日00:56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郑燃 王涛
采购人国家税务总局近来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其一项采购万套正版办公软件的公开招标项目却连续两次遭遇流标:一次是三家参加招标企业中的一家“迟到”,致使因“不足三家以上投标人”的硬性规定而流标;另一次则由于参加招标企业中的一家企业以不可思议的“一元”低价投标,从而导致招标再次无效。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将不再继续进行公开招标,可能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采购。而对于以远低于成本价的价格投标的行为,业内专家表示,这是钻了法律的漏洞,今后应加强相关法规的建设。 1.3万套软件投标报价一元 今年的3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为国税系统省局机关采购正版办公软件,采购量总数为1.3万套(包含40套介质光盘)。 本次招标的办公软件,在技术需求上并无特别之处,只要具有与微软O ffice软件中的Word、E xcel和Pow erPoint相对应的用于文字处理、电子表格和演示制作的三大功能模块并能够和国税系统的办公系统整合。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参与投标的软件高度兼容微软产品。其中,软件界面与操作习惯要求尽量与微软O ffice软件中对应功能模块相一致,使用起来应与使用微软O ffice软件无明显差异。在文件格式的兼容方面,要求软件可正确读写微软O ffice软件生成的D O C文档、X L S文档和P P T文档,也可以生成上述文档并能被微软O ffice软件正确读写。当微软O ffice软件文档格式发生变化时,供应商应及时向采购人提供兼容微软O ffice新文档格式的解决方案。同时,招标文件要求产品能同时支持在LIN U X和W IN D O W S两个平台上运行。 金山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金山软件)、无锡永中软件有限公司、上海中标软件有限公司(中标软件)三家国产办公软件企业参与了角逐,但两次招标最终都以流标告终。第一次,因其中一家企业“迟到”而导致流标”,第二次却是由于中标软件报出了出人意料的“一元”低价。 据《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参与本次招标的三家国产软件企业中,金山报价189万元、永中报价289万元,而中标软件报出的价格仅为一元。为什么要报出这样离奇的低价?中标软件北京营销事业部总监向燕并没有给予正面回答。她表示,由于此次投标目前还没有结果,暂时不方便透露更多情况。 但有供应商代表认为“中标软件可能是急切希望此次投标能够成功”而采取了低价投标的方式。因为,在此次招标评分标准中,业绩和市场占有率有6分的加分,价格分则为30分。永中和金山在业绩和市场占有率方面问题不大,而中标办公软件比较欠缺,如果在价格上有极大优势,则很有可能中标。 不过,一元低价最终并没有为中标软件赢得30分的价格分,而此次招标也因投标价低于实际成本价被认定为无效。 最低价中标导致价格战上演 其实这样以远低于成本价的价格投标,在软件行业并不少见,100元中标57套办公软件、25元一套防病毒软件的案例都曾经有过。为什么软件企业在政府采购中屡屡发起价格战? 金山软件副总裁肖玢对此深有感慨:“现在软件行业的价格战愈演愈烈,低于成本价投标的事情也很常见。这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政府采购项目中价格分所占比例太高。一般项目的价格分都是30分或以上,即使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和服务部分能占据优势,一旦价格失分也就无法中标。金山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往往是在保证成本的基础上给予最大限度的优惠,但还是无法跟低于成本价投标的企业来进行价格竞争。” 肖玢说:“只有改变最低价中标的局面,才能使国产软件不至于在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出现低于成本价中标的现象。软件采购不是一锤子买卖。要想让政府用户真正受益,除了提供优质的产品外,还有很多服务工作要做,都需要花钱。而钱从哪里来?最终还来自政府用户支付的货款。如果用户不为服务埋单,用着就不顺畅,甚至会将采购来的软件束之高阁并由此坏了国产软件的名声。” 如何解决软件企业屡屡低于成本价投标的问题?肖玢认为:“目前协议供货平台上各个厂商报的价格都是比较合理的,在一定数量基础上也有很多优惠,既能给采购人提供一个合理的价格,也给企业留有一定的利润空间。通过软件联动采购,能够各地软件采购的一个价格难题,也能保证后续服务。” 低于成本价投标不合法 对此次招标出现“一元投标”情况,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这位负责人也表示无奈,他说:“采购中心或者代理机构无权判断这个价格是否低于成本价,只能由评标专家进行处理,而类似的案例并不少,这提醒我们对法律原则性条款必须出台可操作、可执行的细则,否则很难处理。”他建议,在编制招标文件的时候,可以针对项目的具体需求加入如何判断成本的条款,通过事先约定避免恶意竞价。 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首席法律顾问、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谷辽海认为,“一元投标”钻了法律的漏洞。他说,供应商所递交的投标价格远低于成本价进行投标,应视为异常低价竞标。“总的来看,任何国家的公共采购都涉及异常低价竞标的问题,需要区别是非故意提交低价竞标还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故意提交低价竞标。”但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法》没有区分故意还是非故意低价竞标,而是一律禁止在政府采购中提交低价竞标。 谷辽海认为,对非故意的低价竞标处理,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应的制度,有必要援引国外的一些做法。而对于为排挤对手而弄虚作假、提交低价竞标的行为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约。“一元投标”以及有些供应商的“零元”报价竞标均属于弄虚作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惩处,并列入供应商的黑名单。 谷辽海表示,“我们可以借鉴欧盟规则,对滥用低价竞标做法,包括低位定价以图铲除对手的行为,涉案企业均可被课以罚金,最高数额可达该企业年营业额的10%”。 而政府采购专家、南开大学教授何红锋也表示,低于成本价投标明显不合法,监管部门则有义务对价格进行监管。另外,同行业竞争者也应当配合监管部门比如工商、财政部门来进行成本考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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