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太原市市民何先生向记者反映,前不久,他在太原市邮政储蓄银行购买了一款短期理财产品,过了期限去取本金及收益时,却被告知不是短期产品,未到期限不能取。何先生回家细看理财产品协议书,竟然发现没有注明期限或天数。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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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上没有注明期限 今年76岁的何先生告诉记者,去年10月,他在太原市邮政储蓄银行迎新街网点取工资时,一个客户经理向他推荐两款理财产品,一款周期近一年,另一款周期为半年。考虑到当时家里不会急用钱,何先生花5万元购买了一款周期为180天的理财产品。当时,客户经理拿出协议书,跟何先生签订了产品协议。
今年4月,何先生家里突然需要用钱,而且他估算着购买的理财产品已过了180天,就去银行取本金及收益。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时间到了但钱到账还得几天。何先生等了几天后,再次去银行时被工作人员告知钱还没到。何先生觉得银行不守信用,便与工作人员理论起来,对方查询后告知,他购买的理财产品周期是285天,还未到期,不能取。“因为家里急用钱,我一下子着急起来。”何先生告诉记者,“当初我买的时候和客户经理说得很明白,要短期的,可谁知却给我买成长期的了,我只能到处借钱去应急。”
何先生回家后认真查看理财产品协议书,发现协议书上没有注明期限或天数。“我觉得银行在骗人,不写清楚周期,时间长短不是由银行定吗?”何先生告诉记者,前段时间他因为取不出钱跟银行交涉,银行工作人员说,理财产品协议书上没有具体期限,产品说明书上有,但产品说明书是不给客户的,需要客户签字后留在银行保存。可据何先生回忆,当初签协议时,他没有见到过产品说明书。
调查
风险提示早被他人抄好 记者在何先生的理财协议书上仔细查看,发现确实没有约定该款理财产品的期限或天数。“这样就给银行糊弄客户提供了机会。”何先生说。
记者看到,该理财协议书上有一个关于风险提示的“客户抄录处”,里面的文字是用手写的,内容为“本人已经阅读本产品协议背面的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有关风险”,下端为何先生的签名。但何先生的签名字迹与“客户抄录处”的字迹明显不同。何先生对此表示,当初办理理财产品业务时,“客户抄录处”里的风险提示语是早就写好的,他本人只是按照客户经理说的在该签名的地方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何先生说,他的视力很好,也经常写字,不需要他人代写。
“当初签订理财协议时我也没看到过理财产品说明书。”何先生说,他的工资一直由邮政储蓄银行代发,出于多年的信任,他就按客户经理说的签了字。
在何先生的理财协议书上,记者发现抬头部分有一个特别提示,其中特别提到:“邮政储蓄银行提醒您在填表申请办理个人理财产品相关业务前详细阅读相关个人理财产品的说明书,个人理财产品说明书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完成认购后,请妥善保存经邮政储蓄银行签署的本协议客户联以及相关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凡签署并填写本协议的客户,视为自动认可相关理财产品说明书内容,并愿意接受约束。”
回应
工作人员代老年人抄写 山西省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业务二部总经理助理张红午对此解释称,该银行的理财产品是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计的,各地只是遵照总行的设计来进行销售,关于理财产品的具体期限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有详细说明,客户可以到网上或者在办理业务的邮政储蓄银行网点提供的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查看。
张红午对记者说,邮政储蓄银行业务部门经常会遇到老年人购买理财产品,但很多老年人视力不好,看不清东西,手写也比较费劲,所以工作人员经常会提出代为抄写。虽然银行规定必须让客户亲自抄写风险提示,但考虑到很多老年人的实际情况,工作人员通常会给他们抄写,但签名是必须让老年人自己签的。产品说明书是银监部门要求银行必须留存的,如果客户要求留下一份,银行也可以给一份。
进展
银监局责令银行整改 5月16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山西省银监局)政策性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监管处副处长王斌向记者表示,在接到记者反映的问题后,该局高度重视,立即将相关材料从太原市邮政储蓄银行调取出来,经查验,确实发现风险提示与何先生签名的字体明显不符。另外,邮政储蓄银行关于理财产品说明书的说法不正确,今年起实施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销售文本管理第十一条规定,“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银行的理财产品协议书上明确写明了客户要留存理财产品说明书,银行就应该按照协议严格执行。
王斌告诉记者,太原市邮政储蓄银行上述行为是违规的,该局已要求该银行对违规现象进行整改,并查清此事的责任,对责任人按照规定进行处理。银监局一直不鼓励银行积极向老年人销售理财产品,很多老年人视力不好,对理财产品了解得不是很透彻,再加上有的银行工作人员对所销售的理财产品收益夸大,有时甚至不谈风险所带来的后果,以至于让老年人误解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收益高,还没有风险,如果理财产品最终收益极低甚至损失本金,将引发纠纷。消费者购买理财产品一定要明白,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不可能保本和保高收益,一定要评估好自己的抗风险能力再进行购买。
王斌表示,为了防止出现纠纷,目前,山西省银监局要求有条件的银行对销售理财产品的全程进行录音录像,这样可以防止银行违规,同时也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如果这项措施可行,将逐步进行推广。
作者:冯铁飞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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