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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资料图
中国网5月29日讯 “建行客户存款变理财(专题)”一事又有最新进展:在本网刊发稿件《误导客户存款变理财建行称监控影像遗失拒调查》之后,建行总行向中国网财经发来《关于澄清新闻事实的函》,称该行在销售“
东北证券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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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过程中,“不存在销售误导”、“不存在欺诈”;录像资料未保存,系“按照建设银行内部管理规定,客户交易录像保存三个月,超过三个月的录像内容被覆盖”。
中国网财经中心记者随后采访当事人代理律师张远忠,张远忠指出建行“澄清函”不符合事实,建行“客户交易录像保存三个月”这一企业内部规定违反国家法规。
建行发函称“报道与事实情况不符”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于昨日向中国网财经中心发来《关于澄清新闻事实的函》,以下为该函针对前述报道澄清的主要内容:
一、建行海明路支行在销售“东北证券3号”的过程中对客户进行了风险评估,符合购买该集合计划的风险承受能力。
二、建行海明路支行在销售该产品时告知客户购买的是集合计划,表明了该产品的性质。宁某在购买“东北证券3号”《业务回单》上签字确认。该业务回单中在显著位置明确写有“投资有风险,买卖需谨慎”和购买产品为“东征3号”字样,不存在“将集合计划介绍成存款,承诺固定收益”等销售误导行为,更不存在欺诈。
三、按照建设银行内部管理规定,客户交易录像保存三个月,超过三个月的录像内容被覆盖,不存在录像遗失问题。
律师回应:建行确实存在违规行为 针对建行的《关于澄清新闻事实的函》,当事人宁女士、齐先生,及其代理律师张远忠提出了三点质疑:
一、东北证券3号是以齐先生的账户“购买”的,齐先生是合同当事人,建行应对齐先生进行风险评估,然而建行留存的风险评估书却是宁女士代齐先生签署的,这份风险评估书应是无效的不能因为宁女士和齐先生是夫妻关系,就主张宁女士的行为可以代表齐先生。
二、同样,东北证券3号以齐先生账户“购买”,应该由齐先生在购买“东北证券3号”《业务回单》上签字确认,不应由宁女士代为签名。此外,宁女士在发现受骗后曾与客户经理张娜进行交涉,宁女士指出张娜隐瞒真相,致使自己被骗购买了理财产品。建行客户经理张娜却没有否认,只是一味保持沉默。张律师据此判断,有理由认为建行没有对客户做出清晰说明。
三,建设银行内部管理规定“客户交易录像保存三个月”,这一规定与国家法规不符合,存在违规行为。
张律师指出,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暂行办法》第37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有关客户评估和顾问服务的记录,并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其他文件资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会计账册,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自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
同时,《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暂行办法》第65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一)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是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的。《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第27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系统日志保存期限按系统的风险等级确定,但不能少于一年。”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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