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细化新股定价 全面释疑四个“为什么”
2012年05月31日00:50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新股发行指导意见,正朝细节化方向发展。
针对指导意见中新股发行定价的四大具体操作细节,5月30日下午,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和创业板发行监管部,联合下发《关于新股发行定价相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全面释疑新股定价中的四个“为什么”。
PE比较口径:一个指标两套办法
对于争议较大的行业市盈率,《通知》提出,应选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按证监会行业分类指引进行分类的行业市盈率,具体应选择发行人所属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滚动市盈率进行比较。
计算发行市盈率时可采用两套方法:按发行人经审计的最近会计年度经营业绩计算;或按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基准日前12个月的经营业绩计算。后者需由申报会计师出具审阅意见。
“我们的目的不是要把发行价格压下来,而是要在跟行业市盈率比较时能够有更好更适合的可比基础。”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而针对后者需要出示审阅意见的原因,该负责人指出,这是因为要对投资者负责。而审阅意见相对审计意见“既要负责,但责任有限,这个力度是比较合适的”。
对于发行市盈率超过同行业市盈率25%的情况,证监会规定,发行人需召开董事会对发行定价进行讨论确认,分析并披露定价的风险因素及相关影响,主承销商需对定价的合理性及风险因素进行分析披露。
三情况重上会:量化标准待细化
指导意见中的重新上会,触及了发行人与券商敏感的神经,但此前并未有具体规定,对此次证监会详细列出了三种触及重新上会的情况,解答了这个疑问。
《通知》规定,发行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若存在如下三种情形之一的,需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
首先是按确定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大幅超过募投项目中拟投入的募资需求量;其次是发行人按确定发行价计算的募资量,大幅超过按预估价计算的募资量,第三是相关文件中规定的需重新审核的事项。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对记者概括了上述机制:首先发行人要补充信息披露,做风险提示。再由证监会做出相关判断,把握其对投资者的判断是否有影响,如有影响,就会提交发审委重新审核。
上述负责人还举例称,比如一家拟上市公司由于发行价高于预期导致超募,资金可能是用于补充流动性,或放在银行,对于实际经营、技术提升暂无实际用途,这就造成了风险,这些都要做充分揭示。
“这是以信披为中心的监管思路下的做法,主要是看披露内容会不会对投资者判断造成影响。”其指出。
证监会细化新股定价 全面释疑四个“为什么”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通知》中针对“大幅超过”界定仍无量化标准,有投行人士对此表示了担忧。
上述负责人对此指出,“大幅超过”的界定具体结合发行人有无相应的合理安排等各种因素综合考虑。“当有具体案例发生之后,我们会结合案例,再进一步完善。”
此前相关各方曾担忧,重新上会的周期不明,可能需要等待。对此,上述负责人解释称,首先会要求发行人补充披露相关信息。监管部门研究之后,如没有其他需要补充的,就可安排上会。
“这个没有任何需要排队和等待的情况,完全取决于发行人准备工作的情况。”其指出,“准备好了,就可以上会了。”
而针对何时需提供盈利预测,市场也并未明了,此次《通知》明确了两种情况下需发行人提供盈利预测。
发行市盈率高于同业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原则上发行人需补充盈利预测并重新询价;发行人申报时已提供盈利预测报告,但对定价的合理性解释不充分的,同样需要重新询价。
但如何界定“不充分”,《通知》并未明确。
对此,上述负责人指出,有些事项很难完全量化。但具体操作中证监会将根据具体案例进一步细化。其同时强调,“一方面,我们将不断细化这些标准;另一方面我们会有非常严格的决策机制程序,不能说个人看了之后,认为其不够细化就决定了,保证对每个发行人的认定是一致的、公平的。”
作者:杨颖桦 (来源:21世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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