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 记者 陈旭 日前记者从知情人处了解到,2012年6月1日,上交所在多次函询及要求、履行信批义务后,再次要求大连港及锦州港方面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6月4日下午,一份名为《就大连港集团恶意收购锦州港股份公司涉嫌“内幕交易”事的股东召集令》的
帖子出现在了各大论坛及股吧。这份由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浦志强、孙喜来执笔的文件,指称大连港控股股东大连港集团在收购锦州港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锦港国经)手中锦州港5.03%的股份时,未及时披露信息造成估计异动,涉嫌内幕交易。浦志强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希望股东们在6月27日召开股东大会时,提出罢免大连港股份公司董事长惠凯先生董事的提案。“在这个过程中,交易方完全无视两高6月1日的司法解释。”浦志强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其中对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的界定非常细致。浦志强称,转让方锦港国经未将股权转让信息告知锦州港股份公司,后者亦未公开披露该信息,未向公众进行提示性公告,这与《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的规定不符。据此,锦港国经和锦州港股份公司,均存在重大违规。
此外,浦志强及孙喜来律师在召集令中写道,大连港股份公司的行为,涉嫌构成误导性陈述。2012年5月21日,大连港股份公司刚就股价异动发布了《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公告》,称:“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保证在未来三个月内,不存在股权转让、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此类影响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的事项。”上交所函询后,又于5月29日再次公告,称“根据交通部、辽宁省政府关于港口整合的战略,在省政府协调下,我公司目前仅就收购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宜与锦州港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达成初步意向,并未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该两次截然不同的陈述,足以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误判,大连港股份公司的行为显然构成虚假陈述,应承担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
两位律师还称,大连港集团与锦州港国资公司达成收购意向前后,大连港股份公司发布股价异常波动公告前,大连港股份公司股票异常波动明显,有理由确信相关主体涉嫌内幕交易。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