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知识产权交易互联网平台
2012年06月13日04:38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11年我国专利申请量又一次位居世界前列,但令人堪忧的是,我国专利转化率还不足5%。它们是缺乏眼睛,还是缺乏前进的路线?
知识产权交易成本过大是导致资源不能优化配置的关键,借助互联网构建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知识产权的转化。
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战略部署,到2020年要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最新公布数据,2011年我国专利申请量又一次位居世界前列,但令人堪忧的是,我国专利转化率还不足5%,这意味着绝大多数专利还在“酣酣睡眠”,不少专利人还因无力缴纳专利年费而不得不放弃专利。林肯曾把专利制度比为“天才之火上浇上利益之油”,但创造本身并不能当然地给发明人带来利益,知识产权创造的目的还在于转化和应用。因此,当前全面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点,应从知识产权创造转向建设知识产权转化平台。
知识产权变成钱的办法有五种
如果你有一项知识产权,比如一项专利权,你怎样把这项专利权变成钱?
第一种方法,就是转让(许可使用),获得转让费用(许可使用费用)。
第二种方法,就是将这项技术投资入股组建公司,进行产业化运作,通过生产、出售专利产品获取收益。按照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技术最多可占注册资本的70%。
第三种方法,就是以该专利权作为质押向银行贷款。不过,不要报太多希望:银行一般都不太愿意接受知识产权担保贷款。实践中可贷款数额一般都控制在专利评估价值的40%以下。
第四种方法,就是知识产权证信托,即知识产权人作为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来管理运营或者转让该技术,由此获取收益并向受托人支付报酬。信托最终目的是让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成立知识产权信托机构,这是我国当前知识产权信托业务难以开展的主要原因。
第五种方法,就是知识产权证券化。如一个企业现在需要融资,它就将企业中的知识产权作为证券化资产隔离出来,“ 真 实 出 售 ” 给 一 个 特 殊 目 的 机 构(Special PurposeV ehicle,SPV ),由特殊目的机构来向投资人发行证券(一般为债券)。
你应该选择哪一种方式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要需要明确,你是想借钱,还是想赚钱?上述五种将知识产权变成钱的办法,有的是借钱,有的是赚钱。
1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就是利用知识产权来融资,知识产权人并未实在赚到了钱,而是以知识产权为担保借到了钱。
2 .知识产权证券化也是在借钱,而非赚钱。即便企业不采用证券化的方式,知识产权同样可以为企业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如知识产权许可他人使用后,企业可以获得源源不断的收入。这种收益的获得需要经过漫长的时间,但企业现急需资金,证券化则让未来的收益提前到达,再用知识产权所产生稳定现金流陆续偿还投资人。它本质上还是借钱,而非赚钱。
3.真正为知识产权人赚钱的是其余三种方式:(1)知识产权出让(许可使用);(2)知识产权出资入股;(3)知识产权信托。
如果你不是想借钱,而是想赚钱,那又应当在上述三种方式中具体应选择哪一种?
目前,我国很多人都不会选择信托。2000年,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率先在全国开展专利权信托业务,但不到两年便败走麦城,之后信托投资公司便不再开展知识产权信托业务。
事实上,更多的人会选择转让(许可使用)或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方式来赚钱,而这一过程中知识产权人又应当如何为自己谋取最大化利益呢?有一家科技公司发明了一项“废旧电池充电技术”,该公司为发明此项技术支付工资5万,购买试验器材料3万,即花费研发成本共计8万元。后来有一家企业以2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项技术,该科技公司在这项技术交易中是赚钱还是亏钱?无独有偶,一位作家花费两年时间,撰写了一部40万字小说,某出版社用8万元买断版权,同样一个问题:该作家是赚钱还是亏钱?发明创造者可能认为自己赚了,其实不一定。
发明创造者往往这样计算是赚还是亏:转让费用大于创造成本即为赚;否则即为亏。按照这种算法,在第一例中,转让费20万大于成本8万,因此被视为赚钱;同样,在第二例中按照此种算法同样也被为赚钱。
其实,真正赚钱的不是那些废寝忘食发明创造知识产权的人,而是购买知识产权的商家。以20万元买走“废旧电池充电技术”的企业,以8万元买断版权的出版社,往往赚得更多。
或许发明创造者并不在乎自己是赚是亏,但仍然有必要让他们清楚何为赚、何为亏?经济学上效益成本分析法(Benefit-cost A nalysis)长期以来被人们奉为判断赚与亏的分析方法,然而它在分析知识产权交易的赚与亏时则遇到了阻碍,这里要强调的不仅仅是知识产权赚与亏的计算方法,更是一个观念的转变。
知识产权的价值怎么算
任何商品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当知识产权作为商品的时候也不例外。
能否套用传统价值理论来计算知识产权的价值呢?人们在判断自己的知识产权的价值的时候,往往是以自己所付出的成本出发的。但知识产权却又不同于普通商品。首先它没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因为任何一项知识产权都是独一无二的,不存在“社会平均”的问题。那能否用个别劳动时间来计算知识产权的价值呢?这同样也是无法计算的。因为任何发明创造,都具有随机的、偶然的、不可预测的因素,发明创造的好坏与所花费的时间并没有必然联系。
知识产权产生的特殊性让传统的价值理论不好适用,但这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的价值无法计算。
看这一个例子:100个工人一天可以生产100台电视机;那我现在拥有一个专利技术,50个工人就可以生产100台,解放了50个工人的劳动力,这项技术每一天的价值就相当于50个劳动力一天的价值;再结合这项技术的实际寿命,这项技术的实际价值便可以得出。显然,这项技术减少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它的价值就是由它所能减少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的。
再来看一个计算作品价值的例子:某作家撰写了一部作品。假设一本书价值35元,而编辑、印制的成本为10元,显然,一本书增值25元。假定有1万人会买这本书,实现增值25万元,这就是作品的价值。
商标权又是一类极其特殊的知识产权,它的价值计算方法又不同于技术和版权。当商标作为商品的时候,它的使用价值体现在哪里?一双彪马运动鞋,不带商标时,它只值几美元,但一旦加上商标,它可以卖到70美元。这就是商标的神奇魅力!如果商标不能实现非等价交换,或者说贴上商标与不贴商标,商品的价格不受影响,这样的商标还不能作为商品。
商标一切神奇的魅力就在于能实现非等价交换。为什么有那么多人自愿进行非等价交换?有两个原因:一是为了买到满意的东西,许多人不惜进行非等价交换。二是直接去买一个名牌产品,可以减少搜寻成本。
建立一个知识产权交易平台
资本的眼睛总是追求利润。然而在我国,竟然还有90%的技术还躺在实验室里睡觉,它们是缺乏眼睛,还是缺乏前进的路线。
科斯定理表明:交易成本为零的时候,资源可以实现优化配置。知识产权交易成本过大是导致资源不能优化配置的关键,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寻找成本过大。知识产权是无形的,并不像有形财产彰显于外,容易被人发现。二是谈判成本过大。知识产权具有唯一性的特征,此知识产权与彼知识产权无法替代,购买者一定要找到知识产权人无论他在哪里;知识产权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增加了讨价还价的成本。
科斯老人家带给我们的启示是:借助互联网构建知识产权交易平台,集中展示知识产权交易信息,从而降低搜寻成本;同时开发网上谈判的软件,供知识产权交易双方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谈判,再辅之以知识产权评估服务,从而降低谈判成本。
我们可以构建一个这样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
知识产权交易的专业性强且标的数巨大,其中可能出现很多的欺诈,会让交易双方备感疲惫和恐惧,以技术交易为例进行说明。
买方(技术需求方)可能被欺诈的情形包括:第一,技术供给方提供的专利权是无效的,如已过保护期;第二,由于专利存在实质违法而被宣告为无效;第三,一权多卖,即专利权人将一项专利权同时转让给几个买家,当买方交付转让费后,才知专利权早已被转让给他人。
卖方(技术供给方)也可能被欺诈,如专利权转让给买方后却拿不到转让费。
构建交易平台可让知识产权交易更加方便,以减少交易成本,但如果交易缺乏安全,交易平台亦形同虚设,为此,我们可以专门设计一个“交易保障中心”:付款人付款到交易保障中心;交易专家出具审查意见并且代办知识产权转让手续;付款人确认付款,付款给卖家。中心的专家审查知识产权无瑕疵且成功办理转让手续后,方才请求付款人付款;如果专家审查发现知识产权有瑕疵或者无法成功办理转让手续,会提出付款人中止付款的意见。
当然,依然有问题需要解答:
问题一:付款人为什么会信赖交易保障中心?能让付款人产生信赖的只有两样东西:一是信用;二是注册资本。信用需要长期经营才能形成,而注册资本则可以在注册时完成。
问题二:买技术的人如果不按约定将款打入交易保障中心,如何处理?买卖双方约定了付款方式,任何一方违反约定,都将视为违约。
问题三:知识产权未通过交易保障中心专家审查,怎么办?交易保专家的意见仅供当事人参考,如果付款人执意确认付款,交易保仍应付款给收款人;如果付款人表示拒绝付款,交易保障中心也将停止付款,双方当事人可私下达成协议或者司法解决,这一期间款项一直保存在交易保障中心。
问题四:知识产权通过交易保障中心专家审查意见并且成功办理转让手续,付款人仍“无理拒绝”付款的,怎么办?此时,交易保障中心仍有权付款,以保障收款人合法权益。
问题五:付款人确认付款后,交易保中心应当付款,但收款方拒绝收款(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收款),怎么办?收款方拒绝收款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收款的,由交易保障中心自行提存或者交给公证机关提存。
问题六:交易保障中心专家审查知识产权有效,但最终又被官方认定为无效,该如何处理?交易保障中心专家的认定可能与官方认定发生冲突,其原因无外乎:第一,确实专家审查有明显过错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无明显过错的,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一旦承担完赔偿责任,交易保障中心应享有代位求偿权,向转让方主张侵权责任。
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构建之初,需要政府扶持,但要保证其长期良性运转,还需发挥其自身造血功能。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可实行盈利模式。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
作者:杨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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