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昨日召开新闻通气会,就《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恢复部分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机构的基金销售资格的申请。
上述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对之前基金销售资格申请机构的情况进行分析后发现,有部分机构因在最近三年内受到行政处罚而被限制了申请资格,而其受处罚的原因对开展基金销售业务并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具体修改为,第十条第三项修改为:“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第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第十二条第六项修改为:“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上述负责人解释说,在具体执行中,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三类机构所受行政处罚的“重大处罚”与“一般处罚”区分标准和实施程序为:首先依据做出处罚部门区分标准来执行;其次,若做出处罚部门无明确标准对其性质进行区分的,由申请主体提请相关部门作出书面说明;最后,若做出处罚部门既无明确标准又不做出书面说明的,则可由律师依据相关法律原则出具法律意见,就申请主体所受处罚是否属于“重大处罚”做出判断说明。
据证监会数据,截至2012年5月底,已有61家商业银行、94家证券公司、3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7家独立销售机构等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此外,昨日还公开发布了《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该规定鼓励基金管理公司针对高级管理人员、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等购买本公司管理的或者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额事宜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并且延长特定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
该负责人强调,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提出的要求,建立基金从业人员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绑定机制,严格遵守投资基金的锁定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申报和记录所投资基金的信息,并提高投资基金信息的透明度,切实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银行托管部门的基金从业人员也应当按照《规定》提出的有关要求严格贯彻执行,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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